在中國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查看更多 》企業或個人(以下稱申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及大陸與臺灣簽署的稅收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的協定待遇,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歷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
查看更多 》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行為的(不含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查看更多 》2023年度《高新技術企業年度發展情況報表》開始填報,截止時間為2024年5月15日。 特別提醒: 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三條、《工作指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同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企業累計兩年未按規定時限報送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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