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自2011年發布以來,至今已延續8年。這期間,與其相關的政策從很多方面都發生了變化,如國發〔2015〕11號文,取消了軟件企業及軟件產品的登記。種種變化,導致原財稅[2011]100號文中的一些條款需要結合最新關聯政策,再一次進行解讀。本文就適用于該優惠政策的具體軟件產品分類進行詳細界定。
原政策對適用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軟件產品界定如下,主要分為三類: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其中,(一)中的軟件產品包括獨立式軟件產品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其中,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在賬務核算上需要將硬件部分的收入及進項稅同軟件部分劃分開。
根據條款(二),進口軟件同樣可以享受我國的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但需要對進口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也就是針對中國用戶的使用習性,對進口軟件進行功能和性能上的優化以及必要的漢化處理。但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本地化改造的范疇內。
條款三從軟件著作權權屬規定上,詳細劃分了可能出現的情況,不同情況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不同的。
1)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
分析: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可以視同銷售,按17%征收增值稅。這種情況下,適用于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2)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分析: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屬于技術開發,技術開發合同經過備案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并不是天然的可以享受免征稅。如果不經過備案,就要按6%征收增值稅。政策依據為財稅〔2016〕36號文: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3)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分析:該部分屬于技術轉讓合同,同樣需要經過稅務備案,通過備案后方可享受增值稅減免和所得稅減免優惠。如果沒有經過備案,則按6%征收增值稅。政策依據為財稅〔2016〕36號文: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自主開發的軟件產品必須要申請在公司名下方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