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技術轉讓免征增值稅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符合技術轉讓免征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按規定將相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該事項為國稅事項,納稅人享受技術轉讓免征增值稅需出具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以及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在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即時辦結。納稅人對備案材料有留存備查義務。
二、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技術轉讓所得計算公式: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占比分攤的期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