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稅總局[2018]23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因此,企業應在年度企業所得匯算清繳申報完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