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同一家客戶簽訂了多份合同是否能夠合并處理呢?
《會計準則》財會〔2017〕22號第七條明確規定:如果企業與同一家客戶(或者與這家客戶的關聯方)簽訂合同,或者在相近的時間內,簽訂了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的合同,如果符合以下三種條件之一的,可將合同合并成一份做會計處理:
1.此項合同(兩份或多份)中一份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者履行情況的;
2.此項合同(兩份或多份)中所明確的商品價格(或者合同中承諾的商品價格),構成財會〔2017〕22號第九條規定的單項履行義務;
3.此項合同(兩份或多份)因同一商業目標而簽訂并構成一攬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