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注冊資本認繳制
問: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核心內容是什么?
注冊資本認繳制,即公司股東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自行規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沒有按規定的時間交付出資,根據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沒有按照約定交付出資,按時交足出資的股東和公司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
問: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后,是否還要對實繳資本進行監管?
一方面,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認繳出資是否繳納,由公司章程約定,屬于股東之間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進行監管;另一方面,依據法律、法規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行業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仍應履行出資監管職責。
問: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是否會出現大量“一元錢辦公司”、“皮包公司”的情形?是否會出現更多的企業經營惡意欺詐行為?
社會上說的“一元錢辦公司”是一個形象的比喻,并不是開辦公司就沒有條件、不用花錢就可以辦公司了。注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而且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需要一定的資本,所以完全不花錢辦公司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辦公司要有場地和人員。從試點地區看,基本上現在大家對于辦公司還是慎重的,信用體系還是比較好的,出現特別少的錢來辦公司的情況是很少的,從試點的情況看基本是正常的。
在現行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下,一些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之后,這種現象仍然可能會出現。隨著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實,這種惡意行為今后會大大減少,原因在于此前企業的行為是對監管部門負責,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今后將有更多的社會成員——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和社會公眾關注該企業的行為。
二、關于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問:為什么要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改革年檢制度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方便企業的一項重要措施。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術手段,采取網上申報的方式,便于企業按時申報,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披露信息的主動性;另一方面,強化企業的義務,要求其向社會公示年報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更便于社會各方面了解企業的情況,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促進企業自律和社會共治。同時,將年度檢驗改為年度報告公示,也有利于避免市場主體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轉的退市境地,彰顯政府服務功能。
與現行的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相比較,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對企業的監管將更加有效。這個改革把傳統的通過年檢方式,市場主體向監管部門負責,改為市場主體通過有關信息的公示向社會負責,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務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來查詢企業的有關信息。對企業來說,也不用每年年檢都要跑工商部門了,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同時,增強了企業披露信息的主動性,也就增強了企業對社會負責的意識,這會使社會公眾便于了解企業的情況,促進企業自律和社會共治,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問:企業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由誰負責?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何種監管措施?
年度報告公示是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企業每年應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抽查的方式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進行監管,將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以信用監管方式取代行政處罰方式,達到引導企業規范經營的目的。
對于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和對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而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采取相關信用約束措施,從而更有效地監管企業,促進其誠信守法經營。
問:為什么要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進行抽查? 全國的市場主體有6100多萬,要對每個企業進行檢查,用傳統的辦法是做不到的。國務院已經明確要求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建立科學、有效、公平公正的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制訂工作細則和抽查辦法,提高監管效能。
問:如何確保抽查的公平公正,避免抽查的隨意性?
企業的抽查不是隨意的,不能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部門想查誰就查誰,想罰誰就罰誰,想罰多少就罰多少。抽查應堅持兩個原則:一是根據企業的信用信息,有的企業信用非常好,當然通過社會評估,那就可以減少對這些企業的抽查;二是采取隨機抽樣的辦法,每個企業都會隨時面臨被抽查的可能,但是抽查應有一個具體的規定。
對抽查中發現信息公示虛假的,要嚴格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布。社會公眾一旦發現市場主體披露的信息有虛假的,可以隨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相關部門舉報。
三、關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問:為什么要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住所是企業經營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目前各地因為情況不一樣,對住所登記條件也有所不同。一方面,很多中小企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等企業以及初次創業的企業,對住所的要求不高,希望能夠根據生產經營的情況自主選擇住所,包括利用居民的住宅經商辦企業;另一方面,出于社會管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場所都可注冊為企業的住所。
比如注冊登記的住所為住宅,經營者的活動可能會擾亂鄰里的生活,造成民事糾紛。比如注冊登記的住所是違章建筑或者是危險建筑,可能就會造成住所的合法性問題,造成危害隱患。
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目的就是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放寬住所的條件管制,既要釋放更多的場地資源,特別是要滿足電子商務、創意產業發展的要求,方便企業注冊登記。
問:把制定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權限下放到地方人民政府,是出于何種考慮?
把權限下放到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社會管理的需要作出具體的規定。這樣既滿足企業的需要,也滿足加強社會管理的需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結合登記注冊工作實際,積極提出建議,推動地方政府出臺相應的規定,確保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落到實處。
問:具體而言,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權限包括哪些?
在同一個場所可以登記注冊一家企業還是幾家企業、什么地方可以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工商注冊、什么地方不能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工商注冊、需要提交什么樣的材料等等,凡涉及住所(經營場所)的,都由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四、關于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問:為什么要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是工商注冊便利化大力推進的技術保障,也是大勢所趨。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網絡科技在公司注冊中的應用,網上注冊已成為登記服務的潮流,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瑞典、新加坡等國家已經實現全程網上注冊。可以說,公司注冊已進入“e”時代。我們國家這么大,市場主體總量比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都多,以后還會大量增加。不加快信息化步伐,就不可能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
問:有人認為,電子營業執照就是紙質營業執照的電子復印件,對此應如何正確認識?
電子營業執照不是紙質營業執照的電子復印件。電子營業執照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和技術法規由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法律電子證件,與紙質營業執照相比應更方便、更安全,公開性更強,信息量更多,作用更大,必須具備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網上申請、網上發放、網上識別等功能;在發給申請人營業執照的同時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告知,申請者在領到電子營業執照的同時,其他市場主體和社會成員就可以在網上看到同一個執照;看到營業執照就可以看到持照者的基礎信息和最新的應公示信息;發照機關依法吊銷電子營業執照通過相應的操作,在通知持照者的同時向社會公示告知該營業執照失去法律效力,或者在網上將該執照注銷。
對于電子營業執照,應看得更深一些、更遠一些。目前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都是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長遠看,電子營業執照將會是市場主體首先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唯一的合法憑證。
五、關于市場主體信用公示體系
問: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具有什么重大意義?
市場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為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技術支撐的信息平臺,是工商部門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手段,是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保障,也是面向公眾提供便捷服務的重要渠道。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目的就是要落實嚴管,既立足于主體信息的公示,又對企業披露信息起到監督作用,可以有效實現信息資源的社會共享,從單一的部門監管,擴充到全社會各方面參與的監管。應該說,對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以及整個工商登記制度的改革,包括其他方面的改革而言,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一個基礎,是經濟管理的基礎,也是社會管理的基礎。如果沒有信用信息系統,信息的公示、市場的監管就會失去效果。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和公示制度的制定決定著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能不能成功,會不會打折扣。
問:市場主體信息公示系統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就是運用電子信息和網絡技術把市場主體真實的登記備案信息、股東繳納出資、資產狀況、資質資格以及監管等更多的信息,依法在更廣范圍更及時地公示,是工商注冊的社會功能在更廣范圍更及時更便捷地實現。
以后,凡涉及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都可以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這個系統還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更多信息資源的共享,更好地為社會服務。長遠看,這個系統還應該成為公共服務的平臺。在這個系統上,市場主體依法公示信用信息,政府部門依法公告監管信息,政府部門的監管同時受社會監督。
六、關于嚴管
問:如何確保嚴管落實到位? 一是轉變監管的方式,改變過去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實施監管的方式,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約束的手段,推進誠信體系的建設,強化信用監管,用加強信用監管的方式促進市場的誠信經營,這是一個基礎。如果沒有社會信用體系,僅靠政府以及工商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巡查、抽查,還達不到嚴管的目的。
二是夯實監管的基礎,擴大信息公示的范圍,構建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不僅是企業和政府共享、政府部門之間共享,而且是社會各方面能夠方便、及時、全面地了解市場主體登記和信用信息,為監管奠定堅實的基礎。也就是說,企業和企業之間的交易、個人和企業之間的交易,都可以通過查詢信息系統來了解這個企業的信用狀況。
三是完善監管機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相應的信用激勵懲戒制度,對失信的行為共同采取措施,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同時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強化行業自律和企業的自我管理,形成部門協同監管。比如說,工商部門企業注冊的信息和稅務部門的信息、銀行的信用信息等等,這些部門的信息要共享,形成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監管新格局。
四是規范監管行為,堅持依法行政,依照公平規范的要求統一執法程序和標準,嚴格依法履職,提高執法的公平性和效能,努力實現監管執法的公正、透明、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