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提交的資料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近一個月(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3.企業技術實力或研發能力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獲本市或國家科技計劃立項證明、獲本市或國家科技獎勵證明等,以及用戶使用報告等來自于客戶或其他市場主體的評價或證明材料(復印件,可選報)。
4.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5.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6.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注明服務項目名稱、收入來源[離岸/在岸]、合同簽訂時間、合同標的金額、實際收入金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應按銀行結匯日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市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合同執行額登記證明和市技術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證明。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同時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電子版光盤一份),用A4紙打印或復印,左側膠裝成冊,在材料右側騎縫處加蓋企業公章,交至認定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