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依據上述規定,可見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順序為:
1.有約定,從其約定。
2.沒有約定的:
1)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專利;
2)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即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同時許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并可以繼續許可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僅限于采取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
3.除上述規定,行使權利應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