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變更注冊商標的,變更注冊商標申請不應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所以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變更。
第二: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受讓人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第三:變更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申請的,商標局將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第四:變更申請核準后,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變更證明,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對于注冊商標,將該商標的變更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 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