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標志設計是企業打造自身形象的一個縮影,也是注冊商標的第一步,其重要性可想而知。而我國的《商標法》中,對于商標的標志設計更是有相應的條款規定。那么,什么是商標標記設計?商標標志設計的作用是什么呢?下面來具體的介紹,希望對申請商標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商標標志設計
標志是品牌形象的核心部分,是表明事物特征的識別符號。它以單純、顯著、易識別的形象、圖形或文字符號為直觀語言,除了有表示什么,代替什么之外,還具有表達意義、情感和指令行動等作用。
標志設計不僅是實用物的設計,也是一種圖形藝術的設計。它與其它圖形藝術表現手段既有相同之處,又有自己的藝術規律。必須體現前述的特點,才能更好地發揮其功能。由于對其簡練、概括、完美的要求十分苛刻,即要完美到幾乎找不到更好的替代方案,其難度比之其它任何圖形藝術設計都要大得多。
二、商標標志設計的作用
1.統一公司形象、日常使用的信紙、名片,獨特的標志設計會加深外在對企業的印象;
2.標志是企業的另一個特別的身份證明,是宣傳企業產品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也是體現品牌價值、發揮商標經濟利益的有效途徑。像肯德基、阿迪達斯,正是因為有它自己獨特的標志才被大眾所熟知,否則,怕是連他的樣子都不被記得。
3.同領域、同行業的企業越來越多,標志是區別于與競爭對手的最好方式;同時,商標可以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也是企業彰顯實力的一部分。
三、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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