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自愿登記受理的范圍
以下述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無論該作品是否發表,均可申請登記:
文學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受理登記的作品
(一)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三、有以下情況,作品登記機關將撤銷其作品登記
(一)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
(二)登記后發現屬于是不予受理登記的作品;
(三)登記后發現與事實不相符合的作品;
(四)登記后發現是重復登記的。
四、作品登記手續和程序
(一)作品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記申請書(由作品登記機關提供標準格式);
2.作品著作權歸屬證明文件;
3.作品說明書;
4.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5.代理人受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二)作品登記機關在接到作品登記申請材料后,按規定進行核查,核查期限一個月,該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三)填寫《作品登記表》及《權利保證書》,繳納作品登記費用。
(四)經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記條件的作品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省版權局發給作品登記證書,并通過有關版權信息刊物及省版權局、省版權保護協會聯合設立的網站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