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軟件登記的“鑒別材料”
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鑒別材料的交存方式分為一般交存和例外交存兩種。
一般交存:
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例外交存:
材料中含有商業和技術秘密,或者含有不愿透露的內容時,申請人可以例外交存程序或文檔的鑒別材料。例外交存處理方式有:
1.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注意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3.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二、“鑒別材料”的在維權中的重要作用
證明軟件的“與眾不同”
軟件登記證書只是一紙文書,因此申請的證書但從名稱上來看可能千差萬別,也可能如出一轍,此時權利人如果主張被侵權,單單提供證書來證明自己是源程序的原創人,則顯得缺乏充足的說服力,但如果將交存的“鑒別材料”連同證書一起提供,利用鑒別材料來證明自己軟件的獨一無二性,并能根據鑒別材料來證明自己的證書與源程序是具有相關性的,那么此時來保護自己的源程序則顯得證據充足,因此鑒別材料雖然只提供部分內容給登記機關,但是對于整個源程序的保護卻是舉足輕重的。
三、如何選擇“鑒別材料”
程序鑒別材料:
選取軟件基礎性、結構性或者框架性且具有代表性的源程序,且該代碼不容易因為軟件的更新迭代被大幅度修改或者替換。
文檔鑒別材料:
與程序相比,文檔的類型更為多樣,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使用說明書)、設計文檔等等不同類型。建議文檔的內容應當以描述軟件運行情況的文字和圖表為主,因為文字加上描述再配合圖表可以將該軟件更加直觀的呈現出來,在侵權保護中更利于提供直觀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