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相關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將被駁回,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二)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三)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這里的補正期限是指登記中心要求補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
(四)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以上就是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被否決的幾種情況,對于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其已經繳納的申請費用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