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去地稅辦理個人股權轉讓都會涉及到提供股權原值證明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4]67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那么,股東原值認定的基本資料有哪些呢?
1、原始股東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創始人,股東的原值認定的證明資料主要有:
(1)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是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股東已經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權數額,證明效力較高。
(2)銀行入資單:自從公司法改革取消注冊資本實繳制以來,除個別企業強制實繳并出具驗資報告外,很多企業都不要求必須實繳到位或者出具驗資報告,此時如果是貨幣出資,可提供相應的銀行入資單,入資時需要注意該款用途為“入資款”、“投資款”,以免產生歧義,影響股權原值的認定;
(3)非貨幣出資;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交付實物出資,屬于動產的,應當移交實物;屬于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的登記手續;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應當向公司提交該項知識產權的技術文件資料和權屬文件;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非貨幣出資價值一般以評估值確定,這時候需要注意的是,必須完成資產轉移,否者即便已經評估,也不得認定為股東出資的原值。
2、受讓股東
如果是因受讓新加入的股東,則需提供受讓時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和銀行轉賬憑證,如果上次轉讓價款較低,也可以由上次轉讓方股東提供的收款說明來證明受讓股東的股權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