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4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適用本法;本...
查看更多 》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查看更多 》華僑、港澳投資者在境內進行其他形式的投資,以及在境內沒有設立營業機構而有來源于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適用本規定外,也可以參照執行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
查看更多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更多 》各地國稅局、地稅局要本著因地制宜、務實創新、高效便民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深化國稅、地稅聯合辦稅,為納稅人提供更便利、更多樣、更快捷、更優化的辦稅服務。...
查看更多 》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投資主體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提出核準、備案申請。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查看更多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則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篩查服務。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地區可以參照本規則,建立、完善比對、申報系統,為申請人提供自主申報、自負其責的登記服務。...
查看更多 》為進一步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高效比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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