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保發〔2021〕14號
各區社會保險基金(事務)管理中心、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保障中心,市、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各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
自2021年10月9日起,在我市各級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各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處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及扣款賬號信息劃轉由稅務部門采集,現將相關經辦業務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繳費協議
靈活就業人員選擇銀行批量扣款繳費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繳費協議簽訂相關工作的通告》的相關規定簽訂繳費協議,繳費協議由繳費人與稅務機關的《個人社會保險費繳納協議》和繳費人與開戶銀行的社會保險費扣繳服務協議(具體名稱以各開戶銀行的協議名稱為準)組成。
靈活就業人員選擇稅務部門提供的銀行柜臺、銀行APP等查詢繳費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無需簽訂繳費協議。
2021年9月30日前原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了社會保險費繳費協議或留存了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及扣款賬號信息(以下簡稱繳費賬戶),且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通過銀行批量扣款繳費方式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賬戶經開戶行驗證通過的,直接生成繳費協議并履行;繳費賬戶經驗證不通過或不能夠正常繼續繳費的或靈活就業人員想變更其他繳費方式的,可以重新簽訂繳費協議或選擇其他繳費方式繳費。
二、個人登記(增員)
靈活就業人員攜帶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相應社會保險代理處填寫《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事項申請表》,辦理參(續)保手續。無社會保障卡人員還需提供電子照片(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標準;jpg格式;寬度:358像素,高度:441像素;文件不小于9KB,不大于20KB)。
三、暫停繳費(減員)
靈活就業人員就業情況發生變更的,應按照北京市就業失業管理制度,及時攜帶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相應社會保險代理處填寫《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事項申請表》,辦理暫停繳費手續。
四、個人信息變更
靈活就業人員姓名、證件類型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攜帶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及相關變更證明到所屬社會保險代理處填寫《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事項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完成變更后原繳費協議自動終止,繳費人需重新簽訂繳費協議或選擇其他繳費方式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需要單獨變更姓名的,可直接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點擊“職工個人業務”進行變更。
靈活就業人員在社會保險代理處登記的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及扣款賬號信息發生變更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繳費協議簽訂相關工作的通告》的要求,及時辦理繳費協議終止手續、重新簽訂繳費協議或選擇其他繳費方式繳費。
五、其他
(一)社會保險代理處為靈活就業人員(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辦理相應的參(續)保登記(增員)、暫停繳費(減員)、個人信息變更等業務時,手續及業務報表參照現行業務流程辦理。
(二)符合在本市延長繳費條件的參保人員,申請個人延長繳費的,可參照本通知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業務。
(三)由于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個人參保信息填寫錯誤,或未及時變更社保登記的上述個人信息,或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及扣款賬號信息變更后未及時按稅務部門要求辦理繳費業務等個人原因,造成連續三個月未能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視為個人自動中斷繳費。自行中斷繳費后,個人要求恢復繳費的,應重新向原辦理參保登記業務的社會保險代理處提出申請。
(四)靈活就業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于當月到所屬社會保險代理處辦理終止社會保險關系手續后,再辦理繳費協議終止手續: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參保繳費期間離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3.經批準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的。
(五)《關于印發北京市個人繳費人員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業務操作辦法>的通知》(京社保發〔2014〕39號)及后續相關文件通知中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事項申請表。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