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意見、《天津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和《天津市科技創新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機構的發展,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起草了《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寶貴意見和建議,請于10月29日前將反饋意見發送至skjjcgc@tj.gov.cn,并注明聯系人、聯系電話。我局將認真研究、吸納社會各界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聯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處 張明 022-58832961
市財政局教科文處 辛歡 022-2331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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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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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
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天津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和《天津市科技創新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機構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補助資金指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而對技術出讓單位、技術轉移機構等進行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補助對象
(一)技術出讓單位是指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形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法人單位。
(二)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成果轉化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可以是法人單位的內設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技術投融資服務等機構,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的機構除外。
第四條?堅持市區聯動、多元投入的機制,充分發揮市級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鼓勵各區、高校院所、科技型企業設立配套資金或專項資金用于技術轉移機構發展、成果轉化等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科技局是補助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補助資金設立的前期論證,提出預算安排建議,編制資金安排使用計劃,負責補助資金的受理、考核等工作。
第六條?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財政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聯合相關部門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和資金監督檢查。
第七條?申報單位要落實科研誠信主體責任,確保報送材料真實有效。上級主管部門或注冊地所在區科技部門對補助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開展考核工作。
第三章 技術轉移機構登記
第八條?天津市技術轉移機構實行登記制。符合業務范圍的各類機構根據本辦法,隨時申請登記。登記后的機構應每年進行信息更新,未經登記和信息更新的技術轉移機構不得參與補助申報。
第九條?市科技局根據全市技術轉移機構發展狀況和業務開展情況,按照“1+4”培育模式,以市級成果展示交易平臺為核心,培育高校院所類、區域類、行業類、服務等四類機構。
(一)市級成果展示交易平臺是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運營中心。主要功能是立足京津冀、聯通國內外技術市場,聚集各類技術轉移機構,線上線下協同匯集成果、需求、資本、人才等各類科技資源,為各創新主體提供成果展示、技術經紀、知識產權、投融資等各類服務。
(二)區域類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由為我市各行政區提供技術合同服務,并通過各類活動推動區域成果、需求、資本等要素對接,促進技術交易的機構。
(三)高校院所類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由高校院所設立的,為科研人員知識產權管理、運用和成果轉移轉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專門機構。
(四)行業類技術轉移機構是指在全國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通過匯集本行業科技成果、企業需求、投融資機構等資源,為各類創新主體提供技術轉移專業化服務的機構。
(五)服務類技術轉移機構是指提供科技成果評價、技術轉移人才培養、技術產權股權交易、法律融資等服務的機構。
第四章 補助方式及標準
第十條?補助資金采用后補助支持方式。
第十一條?補助范圍與標準:
(一)技術出讓單位對年度累計認定登記技術合同額在10億元以上的我市企事業單位,按照基礎補助10萬元,技術合同成交額每增加5億元,補助增加1萬元的標準。單個單位補助上限為50萬元。
(二)技術轉移機構
1.市級科技成果交易平臺。根據年度運營任務,平臺運營單位通過考核后,每年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補助。其中100萬元用于展廳維護與升級;
2.高校院所類、行業類、服務類技術轉移機構。各機構根據主營業務進行分類登記,并開展工作。市科技局對技術轉移機構上一年度的基礎條件、服務績效、服務能力、規范管理、社會信譽等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機構,給予每家機構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
3.區域類技術轉移機構。該類機構補助與各區技術合同額掛鉤。市科技局對各區的年度技術合同額的絕對值、占GDP比重、增速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以下補助額度。第名1-6補助額度為100萬元、90萬元、80萬元、70萬元、60萬元、50萬元;第7-11名補助額度為40萬元、35萬元、30萬元、25萬元、20萬元;其余名次補助額度為15萬元。由各區自主確定并推薦區域類技術轉移機構領取補助,市科技局不再對推薦的機構進行考核。
第五章 補助資金申報及監督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每年發布受理通知,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上級主管部門對補助資金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和真實性進行初審。
第十三條?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補助公示名單及金額,并向社會公示。市財政局根據公示結果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補助資金可用于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經費、人員培養、績效獎勵等。
第十五條?補助資金申報單位誠信狀況良好,在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中無項目逾期一年未申請驗收記錄、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十六條?申報單位、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在補助資金申報、考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科技活動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要求開展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原《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項目管理辦法》(津科規〔2018〕6號)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