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2021年第3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制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镀髽I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發布,并根據政策調整情況適時更新。
一、免稅、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優惠事項
企業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的明細行次申報以下事項:
(一)免稅收入
企業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時,應按照《免稅收入優惠事項表》(表1)申報事項名稱和優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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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利息收入。
2.“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投資收益,但不含持有H股、創新企業CDR、永續債取得的投資收益。
3.“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內地居民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股息紅利所得。
4.“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內地居民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股息紅利所得。
5.“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企業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投資者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股息紅利所得。
6.“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4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投資方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永續債利息收入。
7.“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免稅收入。
8.“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項等稅收政策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投資者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收入。
9.“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取得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10.“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各項收入。
11.“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接受捐贈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各項收入。
12.“中國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按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簽訂的《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和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國際奧委會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規定,中國奧委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奧委會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各項收入。
13.“中國殘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中國殘奧委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國殘奧委會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免稅收入。
14.“其他”:企業可申報享受未列明的其他免稅收入優惠事項的免稅收入金額。
(二)減計收入
企業享受減計收入優惠政策時,應按照《減計收入優惠事項表》(表2)申報事項名稱和優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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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可申報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額。
2.“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金融機構可申報取得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額。
3.“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其中,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保險公司可申報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乘以10%的金額。
4.“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申報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額。
5.“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2015年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7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企業持有鐵路建設債券、鐵路債券等特定企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持有鐵路建設債券、鐵路債券等特定企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額。
6.“取得的社區家庭服務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可申報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相關服務的收入乘以10%的金額。
7.“其他”:企業可申報享受未列明的其他減計收入優惠事項的減計收入金額。
二、所得減免優惠事項
企業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8行“減:所得減免”下的明細行次申報所得減免優惠事項。企業享受所得減免優惠政策時,應按照《所得減免優惠事項表》(表3)申報事項名稱和優惠金額。
表3所得減免優惠事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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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8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不包括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主要有: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項目所得>0,下同)的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其中,適用免稅政策的盈利項目,免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的盈利項目,減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乘以50%的金額。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除農村飲水工程)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不包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項目的所得。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其中,處于免稅期間的盈利項目,免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處于減半征稅期間的盈利項目,減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乘以50%的金額。
3.“從事農村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其中,處于免稅期間的盈利項目,免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處于減半征稅期間的盈利項目,減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乘以50%的金額。
4.“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其中,處于免稅期間的盈利項目,免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處于減半征稅期間的盈利項目,減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乘以50%的金額。
5.“符合條件的一般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6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2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將其擁有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和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取得的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包括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技術轉讓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免征所得額為轉讓所;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免征、減征所得額合計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5000000+(轉讓所得-5000000)×50%。
6.“符合條件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知識產權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將其擁有的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所有權或3年以上(含3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和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取得的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技術轉讓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2000萬元的,免征所得額為轉讓所得;轉讓所得超過2000萬元的,免征、減征所得額合計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20000000+(轉讓所得-20000000)×50%。
7.“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其中,處于免稅期間的盈利項目,免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處于減半征稅期間的盈利項目,減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乘以50%的金額。
8.“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7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其中,處于免稅期間的盈利項目,免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處于減半征稅期間的盈利項目,減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乘以50%的金額。
9.“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其中,處于免稅期間的盈利項目,免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處于減半征稅期間的盈利項目,減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乘以50%的金額。
10.“線寬小于65納米(含)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其中,處于免稅期間的盈利項目,免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處于減半征稅期間的盈利項目,減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乘以50%的金額。
11.“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所得額。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免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
12.“其他”:企業申報享受未列明的其他所得減免優惠事項的免征、減征所得額。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
三、減免所得稅額優惠事項
企業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13行“減:減免所得稅額”下的明細行次申報減免所得稅額政策事項。企業享受減免所得稅額優惠政策時,應按照《減免所得稅額優惠事項表》(表4)申報優惠事項名稱和優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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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24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3.“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內取得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對于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區外所得按照“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事項申報。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期滿后,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按照“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事項申報。
4.“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5.“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6.“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7.“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8.“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軟件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軟件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9.“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符合原有政策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可申報符
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10.“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
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符合原有政策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11.“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12.“線寬小于65納米(含)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13.“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28納米(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4.“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65納米(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15.“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16.“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17.“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18.“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裝備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裝備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裝備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19.“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材料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材料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材料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20.“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21.“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22.“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重點軟件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2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外包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外包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外包類)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2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25.“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動漫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26.“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7.“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6〕11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8.“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29.“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號)、《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和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情況(保留至小數點后四位,按百分數申報)。
企業在優惠區域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僅就其設在優惠區域內的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的優惠稅率,并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八條規定申報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30.“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6〕8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金額。
31.“新疆喀什、霍爾果斯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定期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6〕8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32.“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增列有關旅游產業項目的通知》(財稅〔2017〕7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增列旅游產業項目的通知》(財稅〔2019〕63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設在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企業在優惠區域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僅就其設在優惠區域內的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的優惠稅率,并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八條規定申報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33.“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的重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34.“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企業在優惠區域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僅就其設在優惠區域內的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的優惠稅率,并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八條規定申報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35.“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北京冬奧組委免征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取得的收入及發生的涉稅支出比照執行北京冬奧組委的稅收政策。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36.“其他”:企業可申報享受未列明的其他減免所得稅事項的減免企業所得稅金額。
四、附報事項
企業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附報事項”下的明細行次申報附報事項。企業享受附報事項政策時,應按照《企業所得稅附報事項表》(表5)選擇申報相應的事項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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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扣除金額。
2.“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以及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扣除金額。
3.“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適用類型”: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符合原有軟件、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同時符合新出臺軟件、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可選擇適用新出臺的優惠政策。企業可根據享受優惠情況申報“原政策”或“新政策”。
五、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優惠事項企業可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舊、攤銷”下的明細行次申報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優惠事項。企業享受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時,應按照《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優惠事項表》(表6)選擇申報優惠事項名稱及相關資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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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2019年第6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下簡稱“重要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重要行業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資產情況。
2.“其他行業研發設備加速折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重要行業以外的其他行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重要行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資產情況。
3.“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固定資產情況。
4.“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攤銷的方法。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無形資產情況。
六、資產一次性扣除優惠事項企業可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2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細行次申報資產一次性扣除優惠事項。企業享受資產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時,應按照《資產一次性扣除優惠事項表》(表7)選擇申報相應的優惠事項及資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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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以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資產情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相關設備一次性扣除,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一次性扣除”事項申報。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一次性扣除”: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等稅收政策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資產情況,不包括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相關設備的資產情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相關設備一次性扣除,按照“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項申報。
3.“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固定資產情況。
4.“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無形資產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