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稱文產專項)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文化產業發展的相關要求,結合文化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產專項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健全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和市場體系,創新生產經營機制,維護國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產業整體實力,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預算管理規定,文產專項分別列入中央本級支出和對地方轉移支付。
第三條?文產專項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宣傳部、商務部等中央業務主管部門管理。
第四條?文產專項實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需要,由財政部牽頭組織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并按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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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央本級安排的文產專項
第五條?中央本級安排的文產專項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央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文化發展改革規劃要求組織實施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采用項目法分配,具體分為三類:一是中央宣傳部負責的推動影視產業發展項目,對有關重點影視項目予以補助,突出支持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引領性;二是商務部負責的推動對外文化貿易發展項目,對具有較好文化服務出口業績的企業按照一定標準予以獎勵;三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項目。
財政部負責編制年度預算,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下達資金,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中央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遴選、評審、公示項目,擬定預算資金分配方案,會同財政部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所負責項目組織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
(二)設立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稱中文投基金)二期,主要以母基金方式運作,參股地方政府、企業發起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第六條?中央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申報、分配及預算下達:
(一)根據文化產業發展需要,財政部會同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印發年度文產專項申報通知。
(二)中央部門(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按申報通知要求組織本部門(單位)申報工作,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按申報通知要求報送文產專項預算申請文件。
(三)中央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管理,規范組織項目遴選、評審,在中央本級文產專項當年預算規模內提出預算資金分配方案報送財政部。已獲中央財政相關資金支持的項目不予支持。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將預算資金分配方案報送財政部前,應當將擬支持項目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或敏感內容的情況除外。
(四)財政部根據中央業務主管部門預算資金分配方案,綜合考慮年度文產專項預算規模和預算管理要求,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列入中央部門(單位)年初預算。
(五)中央部門(單位)接到預算資金后,應當及時列入資金使用單位年初預算。
第七條?中央宣傳部指導中文投基金二期依據《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向財政部提出基金年度出資需求。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程序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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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轉移支付安排的文產專項
第八條?轉移支付安排的文產專項用于支持地方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包括推動影視產業發展項目、推動對外文化貿易發展項目,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項目等。
第九條?轉移支付安排的文產專項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申報、分配及預算下達:
(一)根據文化產業發展需要,財政部會同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向地方印發年度文產專項申報通知。
(二)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管理,按要求組織本地區申報工作,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按申報通知要求報送文產專項預算申請文件。
(三)中央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管理,規范組織項目遴選、評審,按照當年文產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規模提出預算資金分配方案報送財政部。已獲中央財政相關資金支持的項目不予支持。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將預算資金分配方案報送財政部前,應當將擬支持項目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或敏感內容的情況除外。
(四)財政部根據中央業務主管部門預算資金分配方案,綜合考慮年度文產專項預算規模和預算管理要求,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下達預算,并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中央本級支出預算和轉移支付預算在年度預算執行中不能相互調劑或補充。
(五)省級財政部門接到預算資金后,應當按規定及時分解下達至資金使用單位,省級財政部門應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文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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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資金使用單位應當規范文產專項管理,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核算準確。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文產專項。
第十二條?文產專項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文產專項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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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業務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央財政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加強對文產專項的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加強項目事前論證評估,嚴格績效目標管理,將審核確定后的績效目標與預算資金同步分解下達,執行中對照績效目標做好執行監控,以充分發揮績效目標的引導約束作用。
第十五條?中央本級安排的中央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由中央部門(單位)按要求組織本部門(單位)的項目單位開展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報送中央業務主管部門;中央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按年度對項目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中央宣傳部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等有關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對中文投基金二期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轉移支付安排的文產專項,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審核匯總形成本區域績效自評報告,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中央業務主管部門;中央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按年度對地方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相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安排預算、分配資金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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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財政部和中央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文產專項使用管理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強化流程控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文產專項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執行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并按財政部和中央業務主管部門要求,匯總上報文產專項使用和績效情況。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規范使用文產專項。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文產專項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文產專項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于擠占、挪用、虛列、套取文產專項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文產專項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過規定范圍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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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重新修訂印發的通知》(財文資〔201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