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2〕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并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現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
二、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外資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從2002年起執行企業所得稅“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未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的免稅期限及“三減半”的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的規定,執行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改按執行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經獲利并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從2002年起執行企業所得稅“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經獲利并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未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的免稅期限及“三減半”的政策。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執行。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西部地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執行,即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區執行上述政策。
四、其他有關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政策規定,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執行。
此前政策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