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現就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執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所在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二、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讀
1.繳費人及繳費范圍
全省行政區域內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2.費款計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50%。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90%。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1)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執行口徑: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月初在職職工人數+月末在職職工人數)÷2
年在職職工人數=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之和÷12?
(2)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執行口徑: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出具《湖北省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確認書》,并實時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
(3)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執行口徑: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平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計征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保障金。
(4)社會平均工資執行口徑:
社會平均工資的口徑為所在地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3.繳費期限
保障金按年計算,分月繳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繳納。用人單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于次年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障金。成立不足1個月的,不繳納保障金。
為優化營商環境,落實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湖北省保障金實行按年繳納。
4.征收機關及繳納地點
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應分別在各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5.申報繳費
申報方式:網上申報、上門申報等方式;繳款方式:POS機刷卡、手工轉賬、財稅庫銀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等方式。
6.票據使用
稅務機關征收保障金時,應當向用人單位開具省級稅務部門統一的稅收票證。
7.優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8.減免與緩繳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稅務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后,報同級政府審批。減免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