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1月2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實施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發揮高新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實現科教強省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是指列入國家和省劃定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處于當代科學技術前沿,能夠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并可較快轉化成新興產業、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或者大幅度提高產品附加值的技術。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省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優化全省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及產業化發展布局,統籌推進高新技術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新技術發展工作的領導,將高新技術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在計劃實施、人才培養、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產業化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經費投入,將財政科技投入列入預算保障重點,確保只增不減,并優先用于高新技術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級有關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產業化的財政性資金,完善投入機制,堅持統籌使用,分項管理,并建立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生產力促進中心、知識產權服務、創業投資服務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建立和推行政府購買科技公共服務制度。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及相關共性技術的應用工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采用首購、訂購等方式進行采購。
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應當優先將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列入政府采購目錄。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科研誠信檔案和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完善監督機制,加大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力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請政府設立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產業化項目,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申請享受各種創新扶持政策時,應當誠實守信,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資料和信息。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績效考核制度。對在促進高新技術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產業化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及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
鼓勵和支持以市場為導向的高新技術研發,培育新興產業,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產業化計劃。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加強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產業化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完善重點產業鏈為目標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大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和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立項、用地、技術改造、投資融資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支持高新技術發展。
第十四條?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高新技術創業風險投資扶持資金,為企業發展高新技術所需的信用貸款、信用保險、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創業投資等業務提供風險補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財力情況,可以安排一定資金對高新技術產業化貸款項目貼息。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專項規劃,結合實際,確定本省研究方向和重點項目,投入專項研究資金,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高新技術領域的多學科綜合性基礎研究,加強前沿科學的基礎研究。
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開展高新技術領域的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六條?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建立健全研發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評審制度應當包括評審專家遴選、回避、問責和評審結果公示等內容。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發項目及其承擔者的情況,由項目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
第十七條?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專利信息檢索平臺、科技文獻、科技信息等科技資源應當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非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非盈利原則收取運行成本費用。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政策、規劃、資金、人才、場所等方面支持在產業集群區域和具有產業優勢的領域建立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關鍵技術中試平臺、科學技術基礎條件平臺、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交易平臺等公共創新服務平臺,為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產業化提供創新服務。
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平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資金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聯合建立產學研一體化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軍民協同創新,促進軍民融合,推動軍民科學技術資源共享和交流合作。
第二十條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人員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合作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出入境管理、注冊登記、信息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境外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組織,可以依法在本省獨立興辦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符合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認定的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和高新技術服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組織。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和培育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向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自主創新項目、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
第二十三條?鼓勵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設立面向高新技術企業的專營機構,改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融資環境。
鼓勵商業銀行創新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相關的保險品種,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創新、創業風險保險。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保護,推進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支持和督促高新技術企業加強專利布局規劃和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支持和資助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海外專利,參與國家和國際標準制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加大對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投入,逐步提高研究與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究開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在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
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建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準備金制度。高新技術企業先行投入自籌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后,符合財政獎勵補助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獎勵補助。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平等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發展高新技術,加強對民營企業家隊伍的培養,依法保護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第四章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二十七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是指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以促進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以及產業化為目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產業集聚的特定經濟區域。
第二十八條?高新區由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立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在區域內行使相應的經濟管理權,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工作,實現行政審批辦事不出高新區,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對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作出授權管理規定的,應當制定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權責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合理設置職能機構,具體承擔相應職責。
第二十九條?高新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鼓勵、扶持高新區發展的優惠政策,協調解決高新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高新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高新區發展規劃,將高新區的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并對其必要的建設用地優先予以保障。加強高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規劃,并支持高新區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條?鼓勵高新區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聯動創新的長效合作機制。
高新區應當為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提供場所和融資、咨詢、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高新區建設,建立多元化的高新區運營模式。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社會機構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籌建和運營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享受高新區相關政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含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時,應當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用地給予支持,保障公共配套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用地,提高生產性服務業用地比例。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高新區發展的原則確立高新區的財政體制,完善高新區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章 高新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發展規劃,注重科技領軍人才、卓越工程師和創新團隊以及緊缺技能人才的培養,建立高新技術人才目錄庫,搭建人才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高新技術人才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高新技術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機制,在創辦企業、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崗位聘用、職稱評定、保障性住房、醫療、配偶安置、子女就學以及出入境手續、戶口或者居住證辦理等方面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引導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引進人才。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完善高新技術人才評價制度,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創新成果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標準,探索建立政府、社會組織及公眾多方參與的評價機制。
第三十七條?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機制。對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立項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后,允許容錯結題。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高新技術企業加強對本企業科技人員的培訓,提高其科技業務水平和科研工作能力。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建立定向、訂單式人才培養機制,共建實習實訓基地,培養企業適用的技能人才。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引進境外高層次科技人才的政策措施,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高層次科技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社會保障等制度,為外籍高層次人才辦理居留證件、外國專家證和出入境簽證等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部門、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大學生創新創業指導服務機制,指導扶持大學生創新創業。
高等院校應當促進專業教育與創新創業教育的融合,鼓勵實行彈性學制,大學生可以采取假期創業、調整學業進程、保留學籍休學等方式創新創業,創業實踐計入實踐教育學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益團體和個人設立大學生創業風險基金,向創新創業大學生提供資金支持。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健全科技人才流動機制,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創新人才雙向交流。
第四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健全以股權、期權、分紅權等激勵技術創新的收益分配機制。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兼職從事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新產品研制等活動。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包括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報酬和獎勵。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經單位批準,可以離崗創業;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等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高新技術發展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