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商務發〔2017〕76號
各區縣(市)、開發園區商務(招商)局、財政局,有關項目單位:
現將《長沙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長沙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長沙市商務局
長沙市財政局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1:
長沙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支持我市服務外包企業做大做強,重點促進我市“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服務外包產業集群的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修訂《長沙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商務部“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用于支持我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建設、運營和維護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服務平臺專項資金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務局主要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評審,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公示相關信息,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
市財政局主要配合項目申報工作,參與擬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撥付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縣(市)財政、商務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初審項目申報材料、監管項目資金,確保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財政補貼資金安全高效。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服務平臺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堅持科學立項、專家評審、擇優支持、公開透明的原則,支持經市商務局認定的由我市服務外包示范園區、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行業商(協)會以及企業承建服務外包公共平臺。
第五條 服務平臺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有利于我市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包括公共技術平臺、公共信息平臺、公共培訓平臺、公共交易平臺、信息安全及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公共推廣平臺、產業研究平臺的設施購置和平臺研發的無償資助以及運營或維護費用補助,補助范圍詳見附件(長沙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持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具體項目指南)。
第六條?服務平臺專項資金撥付可采取項目預撥(政府園區、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或項目建成后按實撥付等三種方式進行。
第七條?設施購置、平臺研發無償資助比例一般不超過實際設施購置、平臺研發費用總額的50%。
第八條?運營或維護費用補助比例一般不超過實際運維費用總額的30%。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條?專項資金應按照以下管理程序進行。
(一)公開申報。申報單位需進入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進行注冊(已經注冊審核通過,可直接進行申報)。注冊審核通過的單位按照規定的申報格式填報項目基本信息、項目單位基本信息及項目績效目標,并根據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的要求,上傳相關電子文檔,并向項目所在區縣(市)商務、財政部門遞交相關申報紙質資料。提交的紙質材料需和平臺電子文檔保持一致。
(二)區、縣(市)初審。各區、縣(市)、開發園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聯合初審,形成初審意見,正式行文報送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并在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完成初審操作。
(三)部門審核。市商務局對各區縣(市)、開發園區提交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合格的項目提交第三方評審或驗收。
(四)第三方評審驗收。市商務局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或驗收,評出符合要求的申報項目。
(五)結果公示。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市商務局將經市領導批準的資金分配方案在長沙市商務局門戶網上公示。
(六)集中支付。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將資金撥付至各項目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獲得服務平臺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資金,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妥善保管好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企業)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資金申請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敷衍塞責,拖延建設進度以及拒不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各級財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暫停撥付資金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的資金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蛾P于印發的通知》(長財外〔2014〕8號)同時失效。
附:長沙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持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具體項目指南
附:
長沙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持專項資金使用
范圍和具體項目指南
1、長沙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持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用于支持平臺建設所需的設施購置、系統開發和運營或維護費用等。
2、長沙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持專項資金支持的具體項目:
(1)設施購置包括公共服務平臺中心機房的購置和裝修,運行必須的專用配電系統、計算機、網絡設備、演示設備、交換機、服務器、機柜、UPS、電池、空調、網絡測試儀、存儲設備、寬帶通信設備、配電設備等硬件設施。
(2)平臺研發包括測試軟件、演示軟件、共享軟件、平臺軟件等和數據庫開發、門戶網開發等。
(3)運營或維護費包括公共服務平臺運行中產生的電信、設備租用、設備維修、軟件維護、房租以及其它平臺組織和運維中所產生的運維費用。
(4)其它推廣、展示、交易等活動平臺的方案策劃費用、場地和設施的租賃費用、宣傳推廣費用、品牌授權費用及其它組織費用或外包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