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文件湘市監發〔2019〕2號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6日
湖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規范湖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應用與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市場主體身份識別和服務社會公眾中的作用,依據市場主體法律法規、《電子簽名法》《網絡安全法》和市場監管總局《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子營業執照是依照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身份驗證系統,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授權和認證信任源點,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簽發的市場主體電子身份憑證。電子營業執照具備防偽、防篡改、防抵賴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和電子簽名功能,支持市場主體身份全國范圍內的通用驗證和識別,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放和管理電子營業執照的行為,市場主體(含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領取、下載及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的行為,以及電子營業執照的政務應用和商務應用的行為。
第二章簽發管理
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發放和管理電子營業執照的法定部門。發放電子營業執照不向市場主體收取費用。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負責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在全省的應用;負責全省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相關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
各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管理和應用。
第四條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后,即時生成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并存儲于電子營業執照庫。電子營業執照通過手機等裝載有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智能移動終端進行領取、下載和使用。
電子營業執照的領取、下載和使用,采用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在確認領取人、持照人身份和市場主體身份之間關系時,領取人、持照人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或需對領取人、持照人進行基于個人身份等真實信息的認證或登記。
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后首次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以及辦理變更登記后重新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應由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下稱法定代表人)領取和下載。
合伙企業有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應當協商決定由一名執行事務合伙人領取和下載合伙企業電子營業執照。
第六條法定代表人領取電子營業執照后,可自行或授權其他證照管理人員保管、持有、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證照管理人員可授權他人使用該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辦理相關的政務、商務、公共服務等事務。
市場主體對其電子營業執照的管理和授權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等負責。
第七條市場主體辦理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的,原下載至移動終端的電子營業執照需重新下載。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載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
載有電子營業執照的移動終端丟失或損壞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動終端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原移動終端存儲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
第三章應用管理
第八條電子營業執照適用于需要提供市場主體身份憑證、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及各種以市場主體身份開展相關活動的場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營業執照以表明市場主體身份,或使用營業執照進行市場主體身份認證和證明的;
(二)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業務的;
(三)以市場主體身份登錄網上系統或平臺,辦理各項業務、開展經營活動的;(四)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填報公示信息和報送年報的;
(五)以市場主體身份對電子文件、表單或數據等進行電子簽名的;
(六)在互聯網上公開營業執照信息和鏈接標識的;
(七)授權相關個人或單位共享、傳輸或獲取其市場主體數據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需要使用和提供營業執照的。
第九條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為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全國統一身份認證系統和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提供市場主體統一身份認證服務和電子營業執照文件數據。社會公眾、相關單位和機構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或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可實時聯網驗證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真偽、查詢市場主體身份信息及狀態、并可同步比對查驗電子營業執照持照人相關信息。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中加載的電子營業執照驗證二維碼和條形碼,為電子營業執照驗證專用碼。
第十條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存儲于市場監管總局電子營業執照庫,市場主體可自行下載、存儲或打印電子營業執照文件。打印的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紙質營業執照復印件的情形,按規定需要加蓋市場主體印章的,遵其規定。市場主體對使用其自行下載或打印的電子營業執照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負責。
只領取電子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可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亮明營業執照。開展線下經營活動的,還應下載并打印電子營業執照文件,置于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條電子營業執照文件的內容和版式與紙質營業執照基本相同。電子營業執照文件中標注“電子營業執照”水印和數字簽名值,不顯示登記機關印章。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方式,可比對查驗電子營業執照文件真偽。
第十二條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符合《電子簽名法》要求,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可以對電子文件進行電子簽名,并使用可視化電子簽名(可視化電子簽名樣式見附件1)。使用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與紙質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營業執照的電子簽名及可視化電子簽名與市場主體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全省范圍內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接入,應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接入申請,填寫《電子營業執照應用接入信息表》(見附件2),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后報市場監管總局登記注冊局備案。涉及跨省區域的電子營業執照應用接入,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注冊局提出接入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各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支持各相關單位充分應用電子營業執照,提高服務效能,降低市場主體辦事成本。
第十四條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核驗電子營業執照、存儲或使用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及信息的相關單位和團體,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應當保證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統一性;(二)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嚴格履行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
(三)應當符合電子營業執照有關實人、實名、實照的使用原則,保障市場主體電子身份憑證安全;
(四)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應當控制在自身業務體系中應用;對于電子營業執照的下載、出示、核驗、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基本應用功能,不允許額外收取市場主體使用費用;
(五)通過電子營業執照共享、傳輸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市場主體授權同意;
(六)應當支持市場主體通過手機等智能移動終端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為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提供方便。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纂改電子營業執照,如有違反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子營業執照發放、日常管理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