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開發區)財政局、金融辦,市級各有關部門:
為了推動我市企業在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加快發展,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擴大直接融資,促進創業創新,加大政府對企業上市掛牌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強對上市掛牌企業的引導與服務,拓寬投融資渠道,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經市政府批準由市財政預算設立西安市鼓勵企業上市發展專項資金。為進一步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們修訂了《西安市鼓勵企業上市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鼓勵企業上市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對企業上市掛牌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強對我市企業上市掛牌的引導和服務,鼓勵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增強融資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加快企業上市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市政辦發〔2007〕274號)及《西安市關于推進中小微企業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加快發展的意見》(市金融發〔2014〕46號)精神,結合《預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市政發〔2007〕161號)的要求,經市政府批準由市財政預算設立“西安市鼓勵企業上市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西安市轄區內依法設立合規經營的擬上市掛牌和已上市掛牌企業及推薦我市企業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獎勵補助的形式,經對企業審核后,按本辦法無償撥付給企業。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企業遴選按照市政府確定的發展重點,在全市范圍內,不分所有制形式,每年公開征集;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需按要求參加西安市上市掛牌后備資源征集遴選,成為我市重點上市掛牌后備企業。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再融資”僅指上市、掛牌公司通過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等方式實現股權性直接融資,其中可轉換公司債僅以最終轉換為股份的實際籌資數作為計算依據(需扣除發行費用和實際控制人及公司人員的認購部分)。上市掛牌公司債權性直接融資(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司債)不屬于本辦法的獎勵范疇。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證券交易市場”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證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境外證券交易市場”是指境外重要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亞洲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美洲的紐約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加拿大多倫多交易所;歐洲的德國法蘭克福交易所、英國倫敦交易所等。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資金使用的范圍是:
(一)企業為上市掛牌而實際發生的輔導、保薦、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等費用的補助及獎勵;
(二)已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掛牌的企業為實現再融資而發生費用的補助及獎勵;
第八條?對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階段性獎勵標準:
(一)已注冊登記為股份公司且與證券機構簽訂上市保薦協議,并得到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受理,出具受理文件的企業,給予獎勵不超過80萬元;
(二)已完成在滬、深兩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并出具深圳或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核準文件的企業,獎勵不超過200萬元;已完成在創業板上市的,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對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非首發上市的企業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給予一次性獎勵不超過200萬元(其中創業板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一)在國內收購西安市轄區以外的上市公司,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納稅地遷入西安市;
(二)收購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掛牌公司自控股地位發生變更之日(以股權變更日為準)起一年內實現扭虧為盈、經營業績、資產規模均增長20%以上。
第十條?對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企業的階段性獎勵標準:
(一)已注冊登記為股份公司且與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的企業,給予獎勵不超過20萬元;
(二)正式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企業,給予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對在境內證券市場已上市掛牌實現再融資的公司,按再融資額的2‰進行獎勵,獎勵最高限額為100萬元。
第十二條?對在境外證券交易市場首發或實現融資1000萬元美金以上的非首發上市企業,可給予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對推薦我市企業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主辦券商,每掛牌一家企業,給予費用補貼10萬元。
第十四條?同一家企業上市掛牌在不同的境內外證券交易市場,可以分別申請相應的補貼和獎勵。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已注冊登記為股份公司且與證券機構簽訂上市保薦協議,并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受理,出具受理文件的企業,申請專項資金補助和獎勵的,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包含企業基本情況,經營狀況,通過境內證券市場融資進展情況);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驗原件)
(三)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保薦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實際支出上市輔導、保薦、審計、法律服務等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受理企業上市申請的批復等能夠證明企業完成輔導、驗收合格的有關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五)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已完成境內證券市場上市的企業(包括首發及并購重組的企業),申請專項資金補助和獎勵的,應提供相應證券交易市場出具的,能夠證明該企業已辦理上市相關手續的公函復印件(驗原件)。
第十七條?在境內證券市場已上市掛牌公司,申請再融資補助和獎勵的,應提供募集資金方案及相關批準文件,資金到位財務憑證等材料。
第十八條?在境外證券交易市場首發或實現融資1000萬元美金以上的非首發上市企業,應提供由外匯監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由銀行出具的相應外資進帳單,同時提供公司內外名稱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及境外上市場所的準許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條?已注冊登記為股份公司且與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的企業,申請專項資金補助和獎勵的,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包含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掛牌工作進度安排等);
(二) 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驗原件)及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完稅證明;
(三) 企業與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文件復印件(驗原件);
(四) 企業委托掛牌輔導工作必備參與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實際支出掛牌輔導、推薦、審計、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等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五) 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正式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企業,申請專項資金補助和獎勵的,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
(一) 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包含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掛牌工作進度安排等);
(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關于同意企業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驗原件);
(三) 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對推薦我市企業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主辦券商,申請專項資金補助和獎勵的,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 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包含證券公司基本情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工作部門設置和業務開展情況等);
(二) 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業務的備案函和公告,及主辦券商相關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
(三) 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市金融辦負責受理企業的專項資金申請及完成初步審核;初審結果及意見由市金融辦送市財政局進行復核;復核同意后由市金融辦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獎勵計劃。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依據項目計劃下達資金撥付文件,享受獎勵補助的企業憑項目資金撥付文件到市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
第四章 持續監管與督查
第二十四條?申請或已取得專項資金獎勵補助的企業,尚處在持續監管期內的,應定期向市金融辦和市財政局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及主要財務報表。半年度報告在會計期間結束后2月內上報,年度報告(經審計)在會計期間結束后3月內上報。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持續監管信息的獲得,市金融辦和市財政局有權對申請獎勵企業進行不定期現場或非現場檢查,企業應積極予以配合,對報送信息及時性及質量將納入評獎的考核因素。
第二十六條?對有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經費等行為的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權限由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金融辦和市財政局承諾在受理企業申報工作過程中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企業上市、掛牌行為發生截止日追溯到2015年7月1日后。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西安市鼓勵企業上市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市財發〔2010〕125號)廢止。
相關附件:市財發〔2016〕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