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津黨辦發〔2017〕44號),形成研發轉化支持政策的有效銜接,市科委編制了《天津市科技成果轉化再支持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8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科技成果轉化再支持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津黨辦發〔2017〕44號)中關于科技成果轉化再支持的有關要求,形成研發轉化支持政策的有效銜接,依據《天津市科技計劃管理辦法》(津科計〔2017〕27號),制定天津市科技成果轉化再支持實施細則。
第二條?科技成果轉化再支持旨在通過對天津市科技計劃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轉化情況進行評價評估,擇優給予支持,推動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加大成果轉移轉化力度,降低成果產業化風險,推動科技成果加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三條?成果轉化再支持分為兩種支持方式
(一)成果轉化接力支持項目
針對天津市科技計劃支持形成的我市科技成果,通過對其成果轉化方案進行評價,擇優立項,支持其完成成果轉化。
(二)驗收評估再支持
針對天津市重點研發計劃、科技重大專項項目,通過在驗收環節對成果轉化情況進行評估,根據結果擇優對項目承擔單位給予政策傾斜。
第二章 成果轉化接力支持項目
第四條?支持范圍
(一)以技術轉讓或技術許可方式實施的成果轉化。
(二)以委托或聯合技術開發方式實施的成果轉化。
(三)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方式實施的成果轉化。
(四)轉化自有科技成果。
第五條?支持方式
自愿申報,擇優支持。對擬轉化成果的成熟度、轉化的必要性和預期成效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以前補助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第六條?申報條件
(一)第一申報單位必須是天津市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產業化能力的企業。鼓勵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來源方申報項目。
(二)所轉化的成果是指由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后形成的科技成果。以成果登記證書或結項驗收材料作為認定依據。
(三)轉化的成果應知識產權權屬清晰,無知識產權糾紛。
(四)采用第四條中所述第一種和第二種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應在我市技術市場登記機構完成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開發合同認定與登記。
第七條?探索在立項評審環節引入以市場化評價思路為指導的評價方法,對科技成果的成熟度等指標進行評價,作為項目立項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由軟科學研究形成的成果不予支持;已經產業化并實現商業化規模銷售的科技成果不予支持。
第三章 驗收評估再支持
第九條?承擔天津市重點研發計劃、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的單位,自動納入驗收評估。在其項目驗收時,根據驗收專家的綜合判斷,對項目經濟效益指標的完成度、成果的轉化情況給予定性評估。
第十條?對驗收評估結果相對較好的項目單位,在其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支持,可適當增加經費資助額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本細則中涉及的項目立項、驗收等管理流程按照《天津市科技計劃管理辦法》(津科計〔2017〕27號)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市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