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發展,參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識產權局對《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津科高〔2016〕39號)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新修訂的《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科委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知識產權局
2018年4月3日
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5〕50號)等有關規定,為認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做好前期培育,參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天津市注冊且尚未成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本辦法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5〕50號)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識產權局組成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小組(以下稱市工作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 確定全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審定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標;
(二) 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 裁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區(功能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四) 負責落實對已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5〕50號)等有關規定提出的申請享受有關扶持或優惠政策。
第七條 市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識產權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科委,其主要職責為:
(一) 提交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 指導各區(功能區)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 負責各區(功能區)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 建設并管理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絡系統;
(五) 制定年度工作指標,對各區(功能區)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六) 完成市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區(功能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本級工信、財政、稅務、人社、知識產權部門組成本區(功能區)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小組〔以下稱區(功能區)工作小組〕,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市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市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市工作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成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后,不再受理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請。
第十條?企業獲得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且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申報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認定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在天津市注冊成立半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7%;
(五)企業近二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二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天津市科委網站(網址:www.kxjs.tj.gov.cn)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欄中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系統”注冊登記,經區(功能區)工作小組在系統中確認后,進入《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備選庫》,并在網上申報系統中填報數據,向區(功能區)工作小組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填報時提交下列材料:
1.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系統生成);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涉及專利的出具專利登記薄副本)、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二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二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二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9.企業凈資產和銷售收入成長性指標核算證明(計算公式:增長率=第二年末數據÷第一年末數據-1)。
(二)專家評審
區(功能區)工作小組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庫系統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網上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專家評審分數在60分(不含)以上為評審通過。
(三)審查認定
區(功能區)工作小組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請市工作小組辦公室進行備案,待備案通過后,由區(功能區)工作小組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章);有異議的,由區(功能區)工作小組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工作小組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區(功能區)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區(功能區)工作小組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對已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區(功能區)工作小組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區(功能區)工作小組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有關部門追回其已享受的有關優惠。
第十六條?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區(功能區)工作小組報告。經區(功能區)工作小組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七條?跨區(功能區)整體遷移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在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區(功能區)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區(功能區)工作小組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對于遷入我市的外省、直轄市、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含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可直接視同為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八條?已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功能區)工作小組取消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
第十九條 參與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津科高〔2016〕39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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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解讀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1月29日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為確保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與國家新政導向一致,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小組于2016年5月3日參照《認定辦法》修訂印發了《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津科高〔2016〕39號)(以下簡稱《市級高企認定辦法》)。2016年6月22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印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存在與《工作指引》不一致之處,結合2017年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情況,對《市級高企認定辦法》進行修訂,解讀如下:
一、將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中有關“區縣”說法統一調整為“區(功能區)”
修訂理由:2016年7月28日,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天津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天津市行政區劃形成16個區的格局,實現城區化管理。另外,開發區、保稅區、高新區作為濱海新區的功能區,獨立負責本區域內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為適應我市行政區劃的調整,將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中有關“區縣”說法統一調整為“區(功能區)”。
二、將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第一條,增加參照文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修訂理由:《市級高企認定辦法》參照《工作指引》制定。
三、將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9項成長性指標核算調整
“9.企業總資產和銷售額成長性指標核算證明,(計算公式:增長率=第二年數據÷第一年數據-1)。”調整為“9.企業凈資產和銷售收入成長性指標核算證明,(計算公式:增長率=第二年末數據÷第一年末數據-1)?!?/span>
修訂理由:成長性指標核算與《工作指引》保持一致。
四、將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公示時間“10個工作日”調整為“5個工作日”
修訂理由:國家新修訂的《認定辦法》將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參照《認定辦法》的調整,提高工作效率。
五、將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第十三條“企業獲得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須按時填報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統計監測系統,應建立專帳或輔助賬”刪除
修訂理由:按照《認定辦法》的要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需按時填寫年報,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并沒有相關要求,且企業在申報時已經將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作為組織管理水平的考核內容。為增強內容的適用性,減輕企業負擔,做此調整。
六、在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第十八條中增加“對于遷入我市的外省、直轄市、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含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可直接視同為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修訂理由:為深入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吸引外省市高新技術企業來津發展,經研究,將外省市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視同為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七、將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刪除
修訂理由:按照《認定辦法》的要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需按時填寫年報,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并沒有相關要求。為增強內容的適用性,減輕企業負擔,做此調整。
八、將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增加《工作指引》文號
修訂理由:與《工作指引》保持一致。
九、將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改《市級高企認定辦法》實施日期和廢止原《市級高企認定辦法》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