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范對外勞務合作市場經營秩序,維護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我局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商務部下發的《商務部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各項要求,于2019年印發了《天津市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經研究,我局對該辦法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現重新印發給各單位,請遵照此件執行。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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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范對外勞務合作市場經營秩序,維護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提高對外勞務合作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本市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第三條? 天津市商務局(以下簡稱“市商務局”)具體負責本市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監督和管理,其它市級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天津市注冊的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經營資格管理。
第二章? 資格申請及核準?
第五條? 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須依據本辦法規定,經市商務局審核批準,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領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六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本市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資本金(實繳)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二)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四)具有足額繳納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的能力;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第七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書(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能力、經營業績等)及擬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國別(地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銀行資信證明(原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驗資報告、財務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復印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四)公司章程、經營管理制度、境外勞務糾紛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企業擁有3名及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相關情況說明;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七)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企業提交的上述相關復印件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八條??市商務局收到企業全部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查詢企業信用記錄,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書面批復申請企業并抄送公安、外事、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頒發《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的企業應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并在指定銀行繳存300萬勞務備用金或等額銀行保函。
第十條?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不予批準,并作為失信信息記入天津市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經營資格申請。
第十一條? 下列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可在原企業經營范圍內繼續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但須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換領《資格證書》:
(一)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被其他企業吸收合并,原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注銷,合并后存續的企業;
(二)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與其他企業新設合并,原企業都不再以獨立經營實體存在,合并后新設的企業;
(三)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存續分立,原企業繼續存在,但企業的債權債務發生變化的;
(四)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解散分立,原企業已注銷或放棄經營資格,其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整體劃入分立后的新設企業。
第十二條??《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商務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和經營場所等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市場監管部門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商務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四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遺失《資格證書》,應及時向市商務局報告,并在全國性報紙上聲明作廢后,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五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申請換領或補發《資格證書》,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換領或補發《資格證書》申請報告;
(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變更申請表》(見附件)
(三)《資格證書》原件(如遺失,則提供復印件和刊登遺失聲明報紙原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六條??市商務局在收取換領或補發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換發或補發新《資格證書》。
第三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由市商務局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責令改正或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由市商務局按照《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市場監管部門管理規定和國家出入境管理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暫停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其《資格證書》由市商務局在處罰通知書下發之日起30日內收回。
第二十一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注銷后,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自動喪失。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在查處對外勞務合作違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人員赴國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組織勞務人員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工作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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