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社〔2020〕2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醫保局: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城鄉醫療救助省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社〔2019〕142號)、省醫保局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蘇醫保發〔2019〕120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月8日
江蘇省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城鄉醫療救助省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社〔2019〕142號)、《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蘇發〔2019〕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5〕135號)、省醫保局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蘇醫保發〔2019〕120號)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省統籌中央補助用于補充經濟薄弱地區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資金,納入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范圍。
補助資金重點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重點優撫對象,困境兒童,設區的市、縣(市、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等7類省定重點醫療救助對象。
經濟薄弱地區由省財政廳、省醫保局根據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確定。
第三條 ?分配原則:
(一)分配過程公平公正、統一規范,分配結果公開透明;
(二)強化績效管理,加強結果應用,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
第四條??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據救助需求和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分配,并綜合考慮地方財力,分為基本補助資金和績效考核補助資金?;狙a助資金根據上年度三季度末補助地區重點救助對象人數確定,績效考核補助資金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地方財力根據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確定。
分配公式為:
某地應下達補助資金=基本補助資金+績效考核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總額×需求權重×(該地救助需求×該地地方財力)/∑(各地救助需求×各地地方財力)+補助資金總額×績效權重×該地績效考核結果/∑各地績效考核結果。
第五條??省財政廳會同省醫保局及時進行資金分配,省醫保局對資金分配因素相關數據的全面、準確、及時負責。
第六條 ?中央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文件后,會同省醫保局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到各級財政部門。省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醫保局按照總預算70%左右的比例提前下達各地下一年度省級補助資金,并在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30日內正式下達剩余資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財政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文件后,于年度內按序時進度及時將上級財政救助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的救助資金撥付至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部門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基金后,具體使用按照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財政廳配合省醫保局,指導督促市、縣級財政部門配合同級醫保部門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并做好績效監控、自評和資金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醫保部門對補助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鏈條,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各級財政、醫保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補助資金的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確保資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顚S?。
第十條 ?各級醫保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對補助資金的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起草績效自評報告。各級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及時將上一年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醫保局和省財政廳。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考核補助資金管理工作和以后年度分配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醫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鄉醫療救助省補資金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社〔2008〕1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