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醫保局:
為規范中央財政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9〕113號)、《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蘇發〔2019〕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月22日
附件:
江蘇省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財政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9〕113號)、《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蘇發〔2019〕6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的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醫保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及時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五條 補助資金重點用于醫保信息化建設、醫保基金監管能力提升、藥品(耗材)采購方式和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醫保公共服務等工作。具體用途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醫療保障局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相關規劃以及醫療服務與醫療保障領域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確定。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省財政廳會同省醫保局共同研究分配補助資金,省醫保局對與資金分配因素的相關數據和材料的全面、真實、準確、及時負責。
第七條?省醫保局會同省財政廳,指導督促設區市醫保、財政部門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并做好績效監控、自評和資金監督管理。
第四章 資金分配
第八條?補助資金分為省本級留用資金和對設區市補助資金。
第九條?省本級留用資金根據工作任務測算,在補助資金總額中的占比原則上不高于50%。
第十條?對設區市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分為基本補助資金和績效考核補助資金?;狙a助資金根據年度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任務清單確定,績效考核補助資金根據考核結果得分確定。分配公式為:
某地應下達補助資金=基本補助資金+績效考核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總額×基本補助資金權重×[(該地任務量×該地財力補助系數)/∑(各地任務量×各地財力補助系數)]+補助資金總額×績效考核補助資金權重×該地績效考核結果得分/∑各地績效考核結果得分。
其中,財力補助系數由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確定。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后,應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到省醫療保障局及設區市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江蘇監管局。
省醫療保障局收到財政補助資金后,應根據工作任務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設區市財政部門收到財政補助資金后,應結合本級財政資金安排,統籌使用中央補助資金。并會同醫保部門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時撥付下達,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財政、醫保部門應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做好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采購預算或最高限價。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財政、醫保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四條?補助資金的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在當年使用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按省財政廳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應會同醫保部門對補助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鏈條,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 醫保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對補助資金的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確保資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專款專用??冃гu價原則上每年一次。
第十七條?設區市醫保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及時將上一年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醫保局和省財政廳??冃гu價結果將作為考核補助資金管理工作和以后年度分配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財政、醫保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認真開展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十九條?補助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補助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財政、醫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