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科技規〔2019〕206號
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科技局,國家及省級高新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蘇發〔2018〕18號)和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12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科技與產業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8〕61號),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2019年8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蘇發〔2018〕18號)和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12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科技與產業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8〕61號),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要求,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是江蘇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省科技廳負責對全省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設區市科技局負責對所在地區內孵化器進行具體服務和工作指導。
第二章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申請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江蘇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10家。
第七條??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8家以上。
第八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符合
國家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條??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地設區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2、設區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機構書面推薦到省科技廳。
3、省科技廳負責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公示結果,合格機構以科技廳文件形式確認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一條??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國家、省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進行規范統計,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進行動態管理,依據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連續2次評價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對評價優良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和獎勵。
第十四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設區市科技局報告。經設區市科技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五條??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將其失信行為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六條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應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專業孵化器要著力提升公共技術服務功能,為孵化企業提供低成本、高品質的增值服務,形成鮮明的專業特色。
第十七條 ?孵化器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十八條 ?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孵化器應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政府、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省級孵化器,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孵化器。
第二十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一條??充分發揮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的作用,組織孵化器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資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體發展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各設區市科技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蘇科高〔2013〕2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