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成果權益
第三章 ?轉化實施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條例的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轉化活動基本原則】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發揮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服務機構等創新主體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落實。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議事協調機制,研究、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制定、落實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目標和措施。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經濟信息化、財政、人力社保、人才工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國有資產、金融工作、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交流合作】 本市積極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發展,加強與津冀地區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轉化合作。
本市鼓勵科技成果轉化交流與合作,建設國際技術轉移網絡和平臺,吸引國內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轉化、交易。
本市營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服務和保障中央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七條【科技獎勵】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成果權益
第八條【保護各方成果權益】 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機制,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尊重、維護和保障科技成果轉化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自主轉化權】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者備案,并根據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萍汲晒D化收入留歸本單位。
第十條【高校院所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識產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轉讓、投資、入股等權利,全部或者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時約定雙方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式。
科技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轉化權限】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具備轉化條件,該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實施轉化或者在不變更權屬的前提下,與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簽訂協議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實施轉化;雙方未能簽訂轉化協議且單位未組織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所得收益歸科技成果完成人。
第十二條【獎勵報酬的標準】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轉化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單位另有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可以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可以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獎勵期限滿后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應當繼續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的,從其規定。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國有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和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三條【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規定】 在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正職領導可以依法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得股權激勵;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以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單位應當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任職務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在任職后應當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前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
第十四條【財政資金項目轉化權】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和轉化期限等事項。項目承擔者在約定轉化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轉化的,項目主管部門有權組織實施轉化。
第三章 ?轉化實施
第十五條【高校院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符合本單位特點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的登記備案、轉化實施程序、收益分配、組織保障、異議處理等內容。
第十六條【高校院所成果轉化機構】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明確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研發信息披露報告;
(二)分析科技成果應用價值;
(三)擬定科技成果權利分配及轉化方案;
(四)自行組織或者指導、協助科技成果完成人開展科技成果后續試驗、開發;
(五)申請、保護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
(六)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其他工作。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專門機構的運行發展。
第十七條【高校院所科技人員職稱評審制度】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健全科技人員職稱評審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科技成果轉化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作為對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勤勉免責制度】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相關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履行了民主決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監督管理等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而產生的決策責任。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活動,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仍發生投資虧損的,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不納入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由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高校院所與企業人才交流】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梢栽O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企業科技人才兼職??萍既藛T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所在單位同意,通過離崗創業、在崗創業或者兼職等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合法報酬。
本市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和研究生科研實踐等教學科研基地,共同培養科技成果轉化人才。
第二十條【應用類項目的企業主導作用】 對利用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產業目標明確的科技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發揮企業的主導作用,鼓勵企業獨立或者聯合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共同承擔項目研發和實施成果轉化。
第二十一條【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本市支持企業加大對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資金資助、獎勵、補貼、后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
(一)承接轉化重大創新項目;
(二)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
(三)承接轉化科技成果,形成重點新產品;
(四)參與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
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
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考核制度】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考核評價機制,將市屬國有企業的研究開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等情況列入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范圍。市屬國有企業當年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可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
第二十三條【產學研合作機制】 本市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共建產學研用聯合體,通過技術創新聯盟、博士后工作站等產學研用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新型研發機構】 市人民政府布局建設的世界一流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實行產學研用一體化,開展基礎前沿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等創新活動,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實現創新成果的轉化、應用。
本市鼓勵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在人員聘用、經費使用、職稱評審、運行管理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權。
第二十五條【成果轉化服務機構】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設立各類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交易代理;
(三)知識產權信息檢索與分析;
(四)科技成果推介及與產業技術需求對接;
(五)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理人等科技成果轉化專業人才培訓;
(六)科技成果轉化其他服務。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服務規范,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技術交易市場】 本市加強技術交易市場建設,為技術交易雙方提供交易場所、知識產權、法律咨詢、技術評價、中試孵化、招標、拍賣、掛牌等綜合配套服務。支持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先進技術,開展技術搜索、技術評估、技術定價、技術預測等服務,強化技術交易信用和利益保障。
第二十七條【轉化服務機構的跨境跨區域服務】 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跨境、跨區域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在不涉及國家安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開展技術合作、技術貿易,引進、消化和吸收境外先進技術。
本市鼓勵國際、國內其他地區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集聚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合作。
第二十八條【轉化中的試驗開發服務】 本市支持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概念驗證中心、中試熟化基地、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公共研發平臺,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開發、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范等服務,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優化科技成果市場供給。
第二十九條【科技企業孵化機構】 本市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等孵化機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業人員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中間試驗、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等服務,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成果轉化年度報告】 本市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市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核后的年度報告報送市科學技術、財政行政部門。
國家在本市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抄送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作為對上述單位實施績效評價或者予以財政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科技成果信息發布與匯交】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依法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在項目結題時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并按照規定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成果轉化專項資金】 本市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內部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建設、成果篩選與專利布局、中試熟化與成果承接基地建設、購買社會化專業服務等活動,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轉化和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成果轉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通過下列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一)設立科技創新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符合本市城市戰略定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二)建立對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社會資金投資科技成果轉化前期項目的風險補償機制,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三)通過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科技信貸投入,為科技型企業提供信貸融資服務。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 本市建立健全支持采購創新產品和服務制度,通過政府首購和訂購等方式,采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本市支持企業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形成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市場業績為由限制其參與資格。
第三十五條【科技成果考核評價】 市科學技術、教育、財政、規劃與自然資源、人力社保、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考核評價制度,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己嗽u價、土地保障、財政資金支持等的重要依據。
市人力社保等部門應當會同市科學技術、教育等行政部門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體系,設立知識產權、技術經紀等職稱專業類別,并將科技成果轉化的產值、利潤等經濟效益和吸納就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社會效益作為科技成果轉化人才職稱評審的主要評價因素。
第三十六條【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引進】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引進措施,支持建立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基地,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的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培育高水平科技成果轉化人才。
對于引進的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市人才工作、科學技術、人力社保、衛生健康、教育等行政部門按照本市人才引進、積分落戶等有關規定為其申辦本市戶籍提供支持,落實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在住房、醫療保險、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待遇。
對于本市引進的外籍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市人才工作、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辦理入境簽證、居留許可和就業許可時,簡化程序、放寬條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科技資源開放】 本市建立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向社會開放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建設、購買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應當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鼓勵和支持利用非本市財政資金建設、購買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設施等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
中小微企業、創業者通過首都科技條件平臺使用上述科技資源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過科技創新券等方式予以補貼。
第三十八條【應用場景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制定應用場景建設有關規劃和政策,加快構建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所需的應用場景,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在本市測試、試用、應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數據開放、基礎設施、技術驗證環境、檢測標準、示范應用等服務,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誠信制度】 本市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誠信檔案制度,記錄科技人員和承擔單位的項目完成和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并將其作為對科技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稱、承擔科技項目的重要依據。優先考慮信用優良的承擔單位參與政府科技計劃和創新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京津冀合作】 本市積極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發展,加強與津冀科技資源開放共享,與津冀共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協同創新中心、科技產業園區、科技成果轉化基地以及統一規范、互聯互通的技術市場。
第四十一條【軍民融合推動成果轉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國家軍民融合戰略對接的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體系,創新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機制,促進軍用、民用科技成果相互轉化。
本市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圍繞國家安全和國防科技重大戰略需求,聚焦具有戰略性、帶動性、全局性的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組建國防關鍵技術創新聯盟,開展產學研用合作。
第四十二條【各區保障配套】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發展定位和產業特點,制定導向明確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措施,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配套條件,建設科技成果中試熟化與產業化基地,加強住房、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為科技成果轉化人才提供配套服務,推動符合產業發展定位的成果落地轉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指引條款】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及相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未履行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由項目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取消承擔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申報財政資金支持科技項目的資格。
本市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報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高校院所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規定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的;
(二)未公示協議定價有關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等內容的;
(三)阻礙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拒絕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的;
(四)未按規定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報酬或者公示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情況的;
(五)擔任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
違反前款第(五)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轉化服務機構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概念內涵】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包括專利、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新藥、設計圖紙、配方、樣品、數據等成果。
本條例所稱職務科技成果凈收入是指轉讓、許可收入扣除相關稅金、維護該科技成果的費用、交易過程中的評估、鑒定、談判等費用后的余額。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及技術開發等活動的適用】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月 日起施行。
關于《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的說明
《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的“任期內完成制定、修訂的法規”項目。《條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經市人大常委會第十次主任會議審議同意立項,并列為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地方性法規審議項目。在廣泛征求意見、多次調研的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送審稿?,F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迫切需要。
科技成果轉化既是促進科技與經濟更加緊密結合的關鍵環節,也是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只有打通科技成果供給和轉化渠道,才能將首都科技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為本市構建高精尖產業和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水平的科技供給。
(二)制定《條例》是更好貫徹國家上位法,加強本市科技立法體系建設的迫切需要。
國家《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實施,主要聚焦于促進制度,對于法律規定偏向于原則性和指引性,仍不能涵蓋科技成果轉化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關系。目前全國已有28個?。▍^市)制修訂了科技成果轉化地方性法規。本市長期以來缺少地方性法規予以保障和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目前急需根據實際,制定與上位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加強本市科技法治體系建設。
(三)制定《條例》是解決本市科技成果轉化制度障礙和突出問題,實現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迫切需要。
本市科技成果轉化諸多主體間的利益訴求和權責關系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和制度障礙,需從地方立法層面主動作為,實現突出問題制度解決、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另外,近年來,本市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開展改革政策探索,形成了系列成功的經驗和做法,也有必要在立法層面予以固化。
二、起草工作情況
為加快推進起草工作,市科委、市司法局與市人大相關工作部門聯合成立立法工作組,按照“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原則,針對市人大立項意見書提出的重點問題,開展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征求了高校院所、企業、轉化服務機構等創新主體、專家、相關協會以及本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對于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等重難點問題,專門委托中國政法大學、中科院戰略研究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提供理論支撐。在充分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送審稿。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內容
(一)立法思路
總體思路:以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加快落實創新型國家戰略和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部署,以為促進高精尖經濟結構構建和首都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制保障為目標,堅持改革導向、適應科技創新規律,堅持市場導向、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堅持問題導向、適度超前制度安排,立足北京首善之區和創新發展需求,解決成果轉化政策不協調、不一致瓶頸問題,同時強化制度前瞻考慮,體現北京改革先行優勢。
起草工作思路:著力解決國家法律在本市實施落地“最后一公里”問題,針對本市科技成果轉化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以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為核心,以實現“有的轉”(解決源頭問題)→“有權轉”(解決動力問題)→“愿意轉”(解決積極性問題)→“轉得順”(解決體制機制問題)為主線進行相關制度的設計和突破。
(二)主要內容安排
草案送審稿共六章50條,在章節體例安排上充分體現和突出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堅持市場導向和注重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的導向,分為總則、成果權益、轉化實施、政府支持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
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系統構建成果轉化權益體系,充分保障科技成果轉化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一是,落實國家要求,以激勵科技人員轉化積極性為核心,探索科技成果權益改革。草案送審稿圍繞激勵科技人員轉化積極性規定了兩項制度:一是為了更有利于成果轉化,政府設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將其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識產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轉讓等權利,全部或者部分給予成果完成人(第10條);二是對單位未將知識產權等權利給予完成人,又怠于實施轉化的情況,規定成果完成人可以與單位簽訂協議實施轉化,單位拒不簽訂協議的,完成人可以在告知單位后自行實施轉化(第11條)。
二是,對于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規定了項目主管部門的實施轉化權。為保障項目成果得到轉化應用,草案要求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項目承擔著的轉化義務和轉化期限,項目承擔者無正當理由未實施轉化的,項目主管部門有權組織實施轉化。(第14條)
三是,細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等收益分配制度。針對實踐中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中的問題,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草案在《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收益分配比例、收益不受工資總額和績效工資總量限制等內容。(第12條)
四是,明確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獎勵報酬規定。為解決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獎勵報酬無依據的問題,規定了擔任各類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獎勵報酬的方式、限制。(第13條)
2.提升高校院所成果轉化動力,推動高質量成果向市場供給。
一是,草案要求高校院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加強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明確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15、16條)
二是,要求高校院所健全科技人員職稱評審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科技成果轉化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作為對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解決從事成果轉化工作的科技人員職稱評定難的問題。(第17條)
三是,規定了成果轉化活動中的勤勉盡職免責制度,解決高校院所相關負責人的后顧之憂。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高校院校相關負責人不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而承擔決策責任,投資虧損的,經相關部門審核后不納入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第18條)
3.發揮企業的成果轉化主體作用,激發企業成果轉化活力。
一是,規定利用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產業目標明確的科技項目,要發揮企業主導作用,鼓勵企業獨立或者聯合高校院所承擔項目研發和成果轉化。(第20條)
二是,支持企業加大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對于企業承接轉化創新項目、參與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等活動給予支持,提升企業的創新能力及成果承接能力。(第21條)
三是,為激發國有企業創新動力,規定國有企業的研發投入、成果轉化績效情況列入經營業績考核范圍,市屬國有企業當年對科技成果轉化經費投入,可以在經營業績中視同利潤。(第22條)
4.推進產學研一體化,構建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環境
一是,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共建產學研聯合體,通過產學研合作方式開展研發、成果應用和推廣等活動;市政府布局建設集產學研一體化的新型研發機構,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實現創新成果的轉化應用。(第23、24條)
二是,規范、保障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公共研發平臺、科技企業孵化機構、技術交易市場的活動,營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環境。(第25、26、27、28、29條)
5.完善了政府支持與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市區政府及部門的成果轉化職責,建立促進成果轉化議事協調機制,加強部門間創新政策的協同,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第4條)
二是,通過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形成多元化的成果轉化資金投入體系,包括設立科技創新基金,建立對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的成果轉化前期項目的風險補償機制,建立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貸款貼息機制等方式。(第33條)
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轉化高端人才培養與引進力度。針對技術轉移專業隊伍嚴重不足,社會化服務機構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的問題,聚焦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引進,對引進外省市、外籍科技成果轉化人才規定了支持措施。(第36條)
四是,為支持科技創新、推動新技術新產品等在本市應用,規定政府建立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向社會開放重大科研基礎設施;通過政府首購、訂購的方式,采購新技術、新產品;為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等在本市測試、試用、應用提供所需的應用場景服務。(第34、37、38條)
五是,規定各區應當根據區域發展定位和產業特點,制定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措施,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配套條件,推動符合產業發展定位的成果落地轉化。(第42條)
6.明確了有關概念內涵和適用范圍。
一是,明確科技成果的范圍和凈收入的含義。根據成果轉化實踐的需求,草案采取列舉的方式明確科技成果的種類,包括專利、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植物新品種、新藥和醫療器械、設計圖紙、配方、樣品、數據等。(第48條)
二是,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活動可以適用條例。根據本市實際以及創新主體實際需求,明確規定將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的成果轉化活動納入本條例適用范圍,同時明確科技轉化活動中的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活動也適用條例。(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