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過程中,違反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計人員,是指符合《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會計人員。
在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中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以下統稱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指導全國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負責本系統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
第五條?會計人員因下列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屬于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三)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五)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將會計人員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或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推送給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并定期更新,發展改革部門應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篩選出涉及會計人員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信息,并定期推送給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應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將相關會計人員的處罰信息推送給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以下統稱中央有關主管單位)。
第七條?認定部門應以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處理結果為依據,將符合本辦法第五條違法情形的當事人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
擬將當事人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應告知當事人列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八條?因本辦法第五條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有效期為5年,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計算;受到刑事處罰的,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有效期為永久。
第三章 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的歸集、共享和發布
第九條 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列入對象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或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
(三)列入對象受到聯合懲戒、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第十條?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應將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歸集到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財政部應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省級財政部門應通過本地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推送至本地區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二條?除依法不得公開和特殊情況不宜公開的外,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應通過其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會計人員黑名單相關信息。財政部應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會計人員黑名單查詢服務。
會計人員黑名單相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的,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對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可通報列入對象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第四章 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關于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有關規定,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對列入對象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第五章 會計人員黑名單的移出
第十五條?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認定部門確認,應移出黑名單:
(一)經異議處理,會計人員黑名單認定有誤;
(二)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主要事實依據被撤銷或變更,列入對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
(三)會計人員黑名單列入情形發生改變,列入對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
(四)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有效期屆滿,且期間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對被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認定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存在錯誤的,應自查實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所依據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處理結果被撤銷或被變更,列入對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認定部門應在撤銷或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會計人員黑名單。
第十八條?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情形發生改變,列入對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認定部門應在列入情形改變后1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會計人員黑名單。
第十九條 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有效期屆滿,且期間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應自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會計人員黑名單。
列入對象在被列入期間,再次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其移出時間自新的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對于因異議處理、認定依據撤銷或變更、列入情形改變、有效期屆滿等原因移出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部門應將移出名單信息歸集到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
財政部應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移出名單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省級財政部門應通過本地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移出名單信息推送至本地區相關部門和單位。
移出名單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或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移出事由和移出時間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會計人員黑名單認定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認定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
認定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鼓勵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自律組織對會員建立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并對其實施懲戒。
第二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主管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我們研究起草了《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建立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推動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著力解決當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重點領域失信問題,加大對誠實守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和社會風尚。
會計人員誠信建設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將“會計從業人員”列入加強職業信用建設的重點人群,要求引導職業道德建設與行為規范?!秶鴦赵宏P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要求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加快完善相關辦法,明確認定依據、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
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2018年4月,我部印發了《財政部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提出要增強會計人員誠信意識、加強會計人員信用檔案建設、健全會計人員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明確了推進我國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主要任務,建立嚴重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制度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2018年12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組部、最高人民法院、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銀保監會等22個部委聯合簽署了《關于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了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懲戒方式和懲戒措施,初步建立了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的聯合懲戒機制。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指示精神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會計人員誠信體系,需要抓緊研究制定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制度,明確黑名單的認定標準和有關程序,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合懲戒,使會計人員“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為守信會計人員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社會氛圍;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會計人員監管機制搭建制度基礎;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提供重要支撐。
二、起草過程
《財政部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印發后,我們即著手啟動《管理辦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梳理研究國家出臺的有關誠信建設文件和有關地區、部門出臺的黑名單管理辦法,研究已經開展黑名單工作的有關做法,進行分析比較、總結提煉、學習借鑒。二是赴國家發展改革委調研,圍繞會計領域違法信息收集、黑名單認定標準、名單信息共享與發布等問題,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金司信用處的有關負責同志進行充分溝通,了解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運行情況,并對利用該平臺支持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建設提出建議。三是赴浙江開展實地調研,了解浙江省在會計人員誠信建設方面的主要做法,特別是衢州開展的會計人員誠信檔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義務開展的會計人員信用等級管理工作等,對開展全國會計人員誠信管理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四是在前期資料收集和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管理辦法》,并多次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四條,包括總則、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的歸集、共享和發布,實施聯合懲戒,會計人員黑名單的移出,附則。
(一)總體要求。包括制定依據、適用對象和組織分工等,明確財政部制定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指導全國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工作;在地方層面,考慮到黑名單認定工作非常重要,不僅涉及個人敏感信息,社會影響面也很大,為此,將地方的黑名單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統一交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在中央層面,按照現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明確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負責本系統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
(二)黑名單認定。具體包括列入情形、處罰信息獲取、認定依據及黑名單有效期等。一是列入情形,依據會計法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中“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列舉了應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五類情形。二是處罰信息獲取,一方面,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將會計人員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或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推送給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并定期更新,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篩選出涉及會計人員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信息,定期推送給同級財政部門;另一方面,由財政部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將相關會計人員的處罰信息推送給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從橫向和縱向將會計人員處罰信息歸集到認定部門。三是認定依據,要求認定部門以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處理結果為依據,將具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會計人員列入黑名單。四是黑名單有效期,對應會計法規定的“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和“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兩類情形,將黑名單有效期分為五年和永久。
(三)黑名單信息歸集、共享和發布。具體包括名單信息內容、名單歸集、名單共享、名單發布等內容。一是明確黑名單信息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列入名單事由以及受到聯合懲戒等情況;二是要求認定部門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歸集黑名單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黑名單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通過門戶網站公布黑名單信息。
(四)實施聯合懲戒。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簽署的《關于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依法依規對列入對象實施聯合懲戒,并及時反饋懲戒情況。
(五)黑名單移出。明確移出黑名單的四類情形,包括認定有誤、主要事實依據被撤銷或變更、列入情形發生改變、有效期屆滿等,并規定四類情形下移出名單的具體程序和移出名單信息共享的有關要求。
(六)其他要求。包括對認定部門違法違規的處理,鼓勵會計人員自律組織建立黑名單并實施懲戒,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以及辦法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