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促進裝備制造業的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裝備制造業振興規劃和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有關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制定《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后公布執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條?對國內已能生產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制定《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后公布執行。
對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中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照章征收進口稅收:
(一)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五)《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核定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免稅資格,每年對新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進行認定,每三年對已享受進口稅收政策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進行復核。
第五條?取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可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只免征進口關稅。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六條 取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79號令)及海關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減免稅手續。
第七條?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并頒布實施《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