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北京行動綱要》、《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下稱“中小資金”)旨在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注重發揮公共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著力降成本、補短板、優服務,建立扶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綠色發展、高端發展的長效機制,使中小企業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三條??中小資金由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納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下稱“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在本市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政策,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企業的劃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劃型標準執行。
第五條 ?中小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導向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受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及相關備忘錄設定的聯合懲戒的企業,不在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六條 ?中小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確定支持方向、范圍和標準,并由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和監督使用,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具體負責支持項目的組織和實施。
中小資金項目推薦單位(下稱“項目推薦單位”),包括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負責做好中小資金的項目初審、推薦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審計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七條 ?中小資金具體使用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
(二)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引導服務機構持續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三)市政府批準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項目。
第八條??中小資金的支持對象包括中小企業以及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的服務機構。
(一)中小企業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2.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本市且成立時間兩年(含)以上;
3.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
4.沒有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污染、納稅等方面違法違規記錄;
5.申報的項目符合中小資金當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6.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二)服務機構需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本市且成立時間兩年(含)以上;
2.具備相應服務資質和能力,規范經營,財務收支狀況良好;
3.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
4.機構在行業經營、納稅、誠信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記錄;
5.申報的項目符合中小資金當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6.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條??中小資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資金補助、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中小資金按年度編制預算計劃,實行總額控制,逐年核定。
第十條 ?中小資金的支持方式如下:
(一)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方面
1.對積極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企業集合債券、集合信托、私募債券、融資租賃等融資服務,積極開展融資產品和服務創新,且收費標準不高于市場收費標準的金融服務機構給予適當獎勵,單個金融服務機構獲得的獎勵資金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對開展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給予適當獎勵。單個擔保、再擔保機構獲得的獎勵資金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3.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機構、合作機構給予適當獎勵。對年度績效考核符合獎勵條件的機構,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方面
1.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按照建設項目投資額予以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助。其中,場地、基礎設施部分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服務設備、信息化改造部分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單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對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及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聯網窗口的服務績效及相關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符合條件的擇優給予獎勵,單個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支持第三方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支持、檢驗檢測、實驗驗證、信息化服務、咨詢服務、培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市場開拓等專業服務,根據服務績效進行評審和考核,考核后符合條件的,擇優進行獎勵,單個機構每年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4.按照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有關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資金額度按照項目合同金額確定;符合有關招投標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招投標。
5.支持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市級樞紐平臺建設和運營。
(三)對市政府批準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項目和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項目,根據項目性質及特點,另行在申報通知中明確支持條件及標準。
第十一條??已獲得中央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有配套要求或聯合支持的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中小資金管理中發生的工作性經費、政策研究、政策宣傳推廣,項目公示與公告、中介項目評審、項目庫管理等相關費用可從中小資金列支。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中小資金納入年初預算批復的已落實項目不低于當年市財政預算要求。資金支出進度應與時間進度相匹配。申報預算需填報資金總體及單項績效目標。
第十四條??項目采取公開征集和遴選等方式組織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制訂發布征集通知和申報指南,并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網站以及其他指定媒體上公布。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單位按照征集通知和申報指南的要求,通過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項目申報。
第十六條??項目推薦單位組織開展項目征集和初審工作。對初審通過的項目,由項目推薦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后,統一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十七條??在項目支出預算控制數內,市經濟信息化委對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經擇優遴選后報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點和市經濟信息化委履行職能、事業發展目標,審核項目預算。
按照提高項目支出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的要求,對于財政評審范圍內的項目,按規定進行財政評審,其他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實行部門自評。
第十九條?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并將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匯總報市財政局。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市財政局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和評審通過項目情況,結合以前年度項目資金結余情況以及績效評價結果,統籌安排項目支出預算,納入資金支持計劃。資金撥付前,經市財政局批復后,對擬支持項目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網站對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項目單位須與市經濟信息化委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項目績效目標。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后,應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確保??顚S?,并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規定資金使用用途的,應建立明細賬或輔助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對中小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獲得中小資金支持的單位應接受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推薦單位要配合做好績效評價、跟蹤檢查、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宣傳、調研、報送信息、檔案管理等工作。同時,應按照市經濟信息化委的要求,配合做好本企業經營情況的數據報送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收回已撥付資金并予以通報,并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同時取消與該單位的合作關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資金支持對象或項目單位受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及相關備忘錄的聯合懲戒,暫?;蛉∠Y金支持或申請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侗本┦兄С种行∑髽I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一〔2005〕4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