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進一步打造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雙創升級版,不斷優化中關村示范區創業服務體系,吸引優秀人才到中關村示范區創新創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關村示范區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持資金(以下簡稱“創業服務及人才發展支持資金”)從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三條 ?創業服務及人才發展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顚S谩⒆⒅貙嵭У脑瓌t。
第四條 ?本辦法圍繞營造區域創新創業環境,弘揚創新創業文化,聚焦支持創業服務機構建設和科技人才創業。本辦法適用對象是指注冊在中關村示范區內的企業、社會組織(在中關村示范區內開展工作或會員大部分在中關村示范區,并已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服務機構、科技人才及創新團隊等各類創新創業主體。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中關村創業服務機構
第五條?支持創業服務機構配備專業設備和設施。支持中關村創業服務機構面向科技型企業,配備技術研發、中試熟化、小批量試制、檢驗檢測等專業設備和設施,提升硬科技孵化能力。按照服務機構自建、購置、租賃、改造升級專業軟硬件和聘用技術人員的實際投入,給予不超過30%補貼,每家創業服務機構每年度獲得該項支持的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創業服務機構舉辦創新創業活動。支持中關村創業服務機構主辦或承辦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創業大賽、創業節等活動;支持各機構聯合相關單位主辦或承辦軍民融合創新創業大賽等活動。按照服務機構在場地費、搭建費、設備租賃費等方面實際支出,給予不超過30%補貼,每家創業服務機構每年度獲得該項支持的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創業服務機構吸引高成長企業在中關村示范區落地發展。支持中關村創業服務機構對畢業企業進行跟蹤服務,引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優質畢業企業(含京外或海外)在中關村非首都功能核心區分園落地。按照畢業企業綜合經濟貢獻總額的10%給予創業服務機構支持,每家創業服務機構每年度獲得該項支持的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海外人才創業園發展。
(一)根據海外人才創業園新注冊海外歸國人才企業每家5萬元,新注冊外籍人才企業每家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每家創業服務機構每年度獲得該項支持的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開展海外人才創新創業專項服務。對于海外人才創業園開展人才代辦服務、調查研究、海內外政策宣講、對接考察國際知名企業及服務機構、投融資服務、人才培訓交流等專項服務。根據實際資金投入的50%,按照每個專項服務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給予資金補貼。每家創業服務機構每年度獲得該項支持的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每家海外人才創業園每年度獲得支持資金總額度不超過15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各區與中關村管委會共建高層次人才創業基地。對于入駐中關村高層次人才創業基地,符合高層次人才要求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定位的企業,按照企業實際租用面積進行補貼,原則上每天每平方米補貼不超過1元,每家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期限不超過2年。對于入駐基地且為基地30家以上企業提供人力資源、知識產權、法務及工商稅務等專業服務的機構,可予以不超過20平方米全額房租補貼支持,每家機構每年度補貼額度不超過6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
第二節 ?中關村創新創業人才
第十條 ?支持優秀青年人才創辦企業。
(一)U30雛鷹人才企業
對于符合條件的30歲以下創業人才(外籍創業人才年齡可放寬至35歲),按照不高于實繳注冊資本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持,最高資金支持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二)獲得投資類雛鷹人才企業
對于符合條件且獲得一定投資的35歲以下創業人才,按照不高于實繳注冊資本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持,最高資金支持額度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中關村高端領軍人才發展。按照《中關村高端領軍人才聚集工程實施細則》,給予符合條件的領軍人才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第三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申請創業服務及人才發展支持資金,以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發布的具體項目申報通知為準,項目申報采取線上申報與線下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類支持資金,同一項目同一類支持資金連續支持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申請創業服務及人才發展支持資金,應按照相關實施細則、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中關村管委會依據項目情況委托各分園管理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后,由相關處室進行復核,根據審核結果形成支持方案,報主任專題會審議。
第十五條??經審議通過的支持名單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公示(高端領軍人才聚集工程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獲得創業服務及人才發展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財政資金管理要求進行賬務管理,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對支持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7〕14號)同時廢止。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4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