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160號)精神,為管好用好國家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擔保機構擴大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緩解中小外貿企業融資難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的信用擔保機構條件和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為北京地區中小外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服務的信用擔保機構。本辦法所稱中小外貿企業是指年度貿易額不超過5000萬美元的進出口企業。
申請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的信用擔保機構,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擔保機構實收資本4000萬元以上;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
(三)經濟效益良好,會計、納稅、銀行信用等方面無不良記錄;
(四)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項目申報期內為北京地區中小外貿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額占其融資擔保總額的20%以上;
(六)上年度融資擔保業務額達到其實收資本的2倍以上;
(七)融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第三條 ?支持方式和支持標準
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采取財政補助方式予以支持,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一) 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為北京地區中小外貿企業提供的未獲得其他中央財政補貼的擔保業務,給予不超過貸款擔保額2%的補助,具體補助比例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委根據其業務規模、貸款期限、項目性質、實際業績等情況確定。
(二)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為北京地區中小外貿企業提供的未獲得其他中央財政補貼、未提高其它費用標準且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融資擔保業務給予獎勵,獎勵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其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三)對本市、區縣政府出資設立的開展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政府出資額的30%給予資助。
第四條 ??項目申報、審核、撥付程序
(一)項目申報
1.申報材料
符合申報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應向市商務委提供以下材料:
(1)《擔保機構基本情況表》(一式三份)(附件1);
(2)經合作金融機構蓋章確認的項目申報期內《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一式三份)(附件2);
(3)經合作金融機構蓋章確認的項目申報期內《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明細表》(一式三份)(附件3);
(4)《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一式一份)(附件4)。
2.申報方式。申報融資擔保專項資金采取網上注冊和項目申報方式,使用“外貿發展基金網絡報送系統”,使用方法詳見管理系統使用說明。
3.申報時間。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融資擔保機構應于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和數據報送市商務委一樓辦公大廳7、8號窗口。
(二)數據審核及資金撥付。
1.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對擔保機構上報的材料進行匯總后,組織專家或中介機構對擔保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
2.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對擔保機構上報的材料和數據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項目進行資金撥付工作。
第五條 ?帳務處理
采取本辦法第一、第二種支持方式的,信用擔保機構收到的專項資金,只能用于彌補擔保代償損失;采取本辦法第三種支持方式的,專項資金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擔保機構。
第六條 ?監督檢查
獲得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審計機構及社會的監督,每季度隨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為中小外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工作情況報告。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對專項資金共同實施監督檢查,每年還將進行不定期抽查。
檢查、抽查內容包括: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為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的實際業績情況等。
申報專項資金的信用擔保機構如有下列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一)弄虛作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本實施辦法的其它行為。
第七條 ?附則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實施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商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