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在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主要載體作用,提升中關村示范區各類創新主體創新能力,促進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構建開放協同的創新生態環境,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示范區提升創新能力優化創新環境支持資金(以下簡稱“創新支持資金”)從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使用。
第三條 ?創新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顚S?、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各類創新主體包括企業、高校院所和社會組織等。其中,企業是指在中關村示范區內注冊的企業(含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社會組織是指主要在中關村示范區內開展工作或會員大部分在中關村示范區,有利于自主創新與中關村示范區建設發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含產業技術聯盟)、民辦非企業單位。本辦法對于企業的支持內容,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本辦法支持的重點產業為北京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十個高精尖產業指導意見確定的產業領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建設規劃(2016-2020年)》(中示區組發〔2016〕1號)及《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2年)》(中示區組發〔2018〕4號)確定的重點發展產業,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智能交通和現代服務業等。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知識產權
第五條 ?支持企業獲得發明專利和國際商標。
(一)國內發明專利
對企業年度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給予不超過3000元資金支持。每家企業年度國內發明專利支持金額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二)國外發明專利
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并進入國家階段的企業,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最高支持3萬元,每件專利最多支持其進入6個國家或地區。其中,對從未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并進入國家階段的企業,該企業上年度獲得前5件進入國家階段的國外發明專利(PCT途徑),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再支持1萬元。每家企業年度國外發明專利支持金額累計不超過600萬元。
(三)國際注冊商標
對于企業通過馬德里途徑、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途徑新注冊的國際商標,每件給予不超過5000元資金支持。每家企業年度國際注冊商標支持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
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國外發明專利申請服務并進入國家階段(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途徑),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最高支持3000元,每件發明專利最多支持其進入6個國家或地區。服務機構出資或以“服務入股”的方式參與企業國外發明專利申請服務并進入國家階段(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途徑),且出資額或入股服務費不低于實際發生費用的40%,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最高支持5000元,每件發明專利最多支持其進入6個國家或地區。每年每家服務機構支持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支持知識產權領軍示范企業開展知識產權高端推進工作。
對中關村示范區知識產權領軍企業和重點示范企業,支持其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制定、數據挖掘、信息檢索分析、法律服務、布局、預警、運營、專利導航以及高價值專利轉化等知識產權高端推進工作。每年每家領軍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重點示范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
第二節 ?技術標準
第八條?支持企業制定技術標準。
(一)對已公布的“中關村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20萬元資金支持。
(二)對已公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持。
(三)對已立項的國際標準提案,每項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持。
(四)對已公布的國際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對于已在立項階段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照減去已支持金額的數額給予支持。
每年每家企業支持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每家社會組織支持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支持開展標準高端推進工作。
支持中關村標準化試點示范企業開展標準超前布局、專利標準協同創新、團體標準制定和標準示范推廣等高端推進工作。每年每家示范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試點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持金額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
第十條??支持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
(一)支持企業負責人擔任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重要職務。對擔任國際標準化組織或技術委員會主席、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席或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分技術委員會副主席或工作組組長的,分別給予所在企業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工作組秘書處工作,分別給予企業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二)支持企業在北京組織、承辦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按照會議規模和重要程度,每年每家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支持企業參加國際標準化會議,每年每家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
第三節 ?新興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支持顛覆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
支持創新主體開展顛覆性技術的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資金預算評審情況,第一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金支持;第二至三年,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支持前沿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支持創新主體開展前沿技術的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根據設備購置、房租、研發投入等實際支出費用,按照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三年累計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支持首臺(套)、首購產品示范應用。
支持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購產品企業面向重大需求及關系國計民生和社會關切的重點領域,實施示范應用項目。根據應用效果,按照不超過項目合同金額30%的比例,單個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保險費補貼支持。
對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給予保險費補貼支持。保險的險種包括:質量保證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運輸保險、安裝工程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財產一切保險、職業責任保險7類險種。對已投?;蚶m保的企業按照所投保險費80%的比例給予補貼支持,每年每家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對首購產品給予保險費補貼支持。保險的險種包括:質量保證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運輸保險、財產一切保險、職業責任保險5類險種,對已投保或續保的企業按照所投保險費80%的比例給予補貼支持,每年每家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對參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的企業給予保費補貼支持。按照所投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責任保險、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綜合責任保險及其附加險等保費80%的比例給予補貼支持,每年每家企業支持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節 ?國際創新資源
第十五條??支持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一)支持企業與“一帶一路”相關國家開展合作,鼓勵企業在海外建設特色鮮明的科技園區。每年每家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
(二)支持企業在海外設立研發中心、離岸孵化器,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一次性給予支持金額不超過6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每年每家單位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對上年度新認定的中關村海外孵化器,每個孵化器一次性給予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
第十六條 ?支持集聚國際高端創新資源。
(一)支持企業在中關村示范區內建設運營中關村國際合作創新園及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中心。根據上年度相關建設運營投入,每個國際合作創新園或國際科技創新合作中心一次性給予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
(二)支持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在中關村示范區建設地區總部和研發中心,支持海外頂尖高校院所、研發機構在中關村示范區設立研發中心,支持科技類國際組織和國際服務機構在中關村示范區設立分支機構。每年每家單位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房屋購置租賃、研發設備購置租賃等實際發生費用的30%。
第十七條??支持國際交流合作。
(一)支持企業與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海外頂尖高校院所及研發機構開展研發合作。每家企業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每年每家企業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在京或境外舉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非盈利性國際會議。每年每家單位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
(三)支持企業參加具有國際重要行業影響力的境外展覽展示。對集體組織參展和企業自行參展所發生的費用分類給予支持,每個展會支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每年每家企業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支持企業、社會組織承擔國家、北京市和中關村示范區重點國際交流任務。對承擔活動實際發生的組織費用及團組差旅費給予一定比例的支持,每年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節 ?社會組織及科技服務平臺
第十八條??支持社會組織開展服務創新創業的公益性專項工作。
支持中關村社會組織圍繞示范區深化全面創新改革、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打造全球創新網絡關鍵樞紐、推動一區多園統籌、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系統、軍民融合發展、構建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等戰略目標,開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公益性專項工作。
支持的專項工作應為支持年度已完成的項目,每年每家社會組織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
第十九條?支持樞紐型社會組織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支持中關村樞紐型社會組織搭建平臺提供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培育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能力,優化政策環境推動社會組織協同創新發展。每年每家樞紐型社會組織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支持比例不超過年度審定資金預算的70%。
第二十條?支持科技服務平臺建設。
(一)支持搭建知識產權服務類科技服務平臺,開展知識產權資源整合、數據共享、檢索分析、價值挖掘、投資運營、權益保護、創業服務等服務。
(二)支持搭建標準化服務類科技服務平臺,開展標準需求預研與咨詢、布局與創制、標準中知識產權處置、標準大數據分析和人才培訓等服務。
(三)支持搭建技術轉移服務類科技服務平臺,開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技術篩選與評估、技術交易與投融資、衍生創業與推廣應用、跨國技術轉移、轉移轉化人才培養培訓等服務。
(四)支持搭建檢測認證服務類科技服務平臺,開展國際互認和合作交流、參與團體標準的創制和檢測認證、搭建前沿技術及新技術新產品檢測認證驗證平臺、開展人才培訓等服務。
(五)支持搭建軍民融合創新類科技服務平臺,開展軍民科技基礎資源雙向開放共享、軍民科技成果雙向轉化、軍民科技創新創業促進等服務。
(六)支持搭建其他服務于中關村創新能力提升的創新型科技服務平臺。
平臺通過市場化機制為中關村企業提供相關服務,根據服務績效和評價結果,按照房屋租賃費、運營管理費、人員經費、科技中介服務費等實際發生費用不超過50%的比例,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科技服務平臺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其他類型服務平臺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支持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創新升級發展。
(一)支持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圍繞重點產業,為中關村示范區創新主體提供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技術研發、人才培養等服務,根據服務效果,對成績突出、作用顯著、影響力大的開放實驗室,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支持中關村開放實驗室聯合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等,圍繞中關村示范區重點產業領域以及行業發展需求,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概念驗證中心或產學研協同創新中心,并開放創新載體。根據設備購置、研發支出、產品驗證、技術轉讓、房屋租賃等資金預算評審情況,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支持中關村科技型小微企業加大科技研發。
支持成立時間在5年(含)以內,從業人員100人(含)以下,上一年度研發費用20萬元(含)以上,營業收入1000萬元(含)以下的中關村科技型小微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根據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支出額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
(一)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支出額在20萬元(含)-100萬元的,按支出額的5%給予補助。
(二)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支出額高于100萬元(含)、不足500萬元的,按照每家不超過10萬元給予補助。
(三)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支出額高于500萬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過20萬元給予補助。
第三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申報單位申請創新支持資金,以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發布的具體項目申報通知為準,項目申報采取線上申報與線下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類支持資金,同一項目同一類支持資金連續支持不超過3年。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申請創新支持資金,應按照相關實施細則、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支撐材料。
第二十五條 ?中關村管委會依據項目情況委托各分園管理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后,由相關處室進行復核,根據審核結果形成支持方案,報主任專題會審議。
經審議通過的支持名單原則上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獲得創新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財政資金管理要求進行賬務處理,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對創新支持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創新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提升創新能力 優化創新環境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7〕11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科園發〔2018〕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