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修訂)》予以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侗本┦袊叶悇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6日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簡稱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收違法行為依法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簡稱《裁量基準》)列舉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類型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額度行政處罰的權力。
第四條 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選擇處罰種類。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停止出口退稅權。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全面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處罰決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七條?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執行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八條?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依法公開處罰依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各項法定權利。
第十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有效預防和糾正涉稅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對稅收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或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并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情況,在《裁量基準》規定的幅度內,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因特殊原因不適用《裁量基準》的,必須說明理由,并經各區(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局長批準,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可根據下列情形,認定稅收違法行為的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
(一)當事人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配合稅務機關查辦案件的主動性;
(二)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發生次數;
(三)涉案發票、完稅憑證等票證數量;
(四)流失稅款的規模;
(五)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六)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超過”“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是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操作規范,不單獨作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依據直接引用。
第十九條 本公告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關系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定職權。2014年,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共同出臺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14年第7號)(下稱7號公告),針對十二項較常見的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進行了統一、細化。 2015年,為全面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相關要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對北京地稅機關依法享有的70項稅務行政處罰權力進行裁量基準細化,出臺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6年版)〉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2016年,按照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2.0版)》(稅總發〔2015〕159號)的工作要求,為進一步統一北京市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裁量標準,減少因國地稅處罰標準的不一致而引發的爭議案件的發生,確保裁量基準的合理性,進一步促進行政執法的公平、公正,按照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北京國稅局和北京地稅局共同制定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修訂)》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裁量基準細化擴大到七十一項稅務行政處罰事項,統一了全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二、主要內容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修訂)》是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基礎性制度規范,共計二十條,內容包括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概念、裁量原則、裁量因素,不得處罰、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適用情形等。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修訂)》明確要求,稅務機關應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情況,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幅度內,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執行裁量基準的案件,稅務機關必須說明理由,并履行審批手續,避免裁量權濫用。
三、適用范圍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修訂)》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于北京市轄區內各級稅務機關實施的列入裁量基準的七十一項違法行為的稅務行政處罰,范圍涉及了稅務登記類、賬簿憑證管理類、納稅申報類、稅款征收類、稅務檢查類、發票票證管理類、納稅擔保類、出口退稅類及印花稅類等處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