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強調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只承擔其職責范圍內的公示和監管責任。《條例》規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等,都充分體現了信用監管的理念,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約束等手段,強化信用監管,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市場經濟離不開誠信,在市場交易的各個環節都少不了以誠信為基礎的信用?!稐l例》注重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手段轉變。加快建設統一規范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升企業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務能力。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進行公示、警示;對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限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使違法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相信信用監管必將在市場監管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建立信用監管制度
企業信息公示是基礎,信用監管制度是保障。
(一)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經營異常名錄制度是信用監管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通過經營異常名錄,一方面提醒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對社會提示風險。
四種情形列入名錄:
1.未依照《條例》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2.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的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工商部門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
屆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三)部門聯動響應制度
《條例》規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轄區內的部門聯動響應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
《條例》的核心內容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
1.公示主體
工商部門、其他政府部門、企業
2.公示內容
(1)工商部門、其他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2)企業: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
3.對保護商業秘密的制度設計
《條例》充分考慮了滿足社會公眾需求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平衡,規定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等信息應當公示,對可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入等信息,由企業自行選擇是否公示。
4.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1)工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將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信息歸集到企業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
(2)企業自行公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5.其他事項
(1)由于信息公示的主體不同,可能會產生同一項信息的公示內容不同的情形。對此,《條例》也進行了規定,可以按照三種情形分別處理:①發現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②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存在隱瞞、弄虛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③無法確定哪項信息正確的,可以向公示信息的政府部門申請查詢。
(2)企業對其公示的信息負責,這是從政府包攬向社會共治轉變的體現,變企業對政府負責為企業對社會負責,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擴大社會監督。
(3)工商部門將進一步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構建事中事后監管模式。
建立企業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
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門轉變監管方式的重要體現,是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構建事中事后監管模式的重要舉措。
作用:
一方面有利于監督企業依法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可以保證檢查的公平公正,避免檢查的隨意性。
抽查方式:
工商部門通過注冊號隨機搖號等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對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進行監督檢查。
《條例》明確規定抽查中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工商總局支持各地工商部門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的作用。
抽查內容:
工商部門監督檢查的信息范圍不僅僅局限于企業向社會公示的信息,還包括企業報送的未公示的信息。
企業責任:
在工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中,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檢查需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
企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制度
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內容。改年度檢驗為年度報告是變企業對行政機關負責為向社會負責的具體體現,是放松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干預、促進工商登記注冊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1.年報時間
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懲罰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2)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其他事項
由于《條例》實施時間的原因,2014年10月1日開始,企業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工商部門不對企業年度報告審查,企業自行公示年度報告后,即可查詢。
截至2014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存續企業應當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
三種修復途徑:
第一,企業可以對自行公示的信息糾錯。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及時修改,修改前后內容同時公示。
第二,對于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申請移出。對于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第三,對于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滿足條件的可以移出。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由工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發揮社會中介組織作用促進社會共治
抽查中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這是發揮社會中介作用的具體體現。
支持行業協會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研究建立與行業協會信息的互聯交換機制。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與企業聯系緊密的優勢,引導企業依法公示信息,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化、專業化優勢,擴大參與度,利用企業公示信息,獨立公正地開展行業化、專業化的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積極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引導企業提升自我規范、自我管理水平,以市場主體責任促進企業自治、以行業組織作用推進行業自律、以公眾監督約束保障社會共治,不斷提高市場監管社會化水平。
運用大數據手段提升監管水平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實現企業信息公示的基礎保障,是企業信息數據歸集、整理、利用的技術平臺,也是提升監管水平、強化社會信用監督的基本要求。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的一部分。
根據《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應當公示相關企業信息。
工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信息,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信息,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企業信息。
各部門通過不同系統公示的,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文章來源:國家工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