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快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對高精尖產業的服務支撐作用,切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一批空間布局合理、產業特色鮮明、服務功能完善、運營管理規范、帶動效應突出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以及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投融資、創業、技術創新、培訓、管理咨詢、市場開拓、法律等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示范平臺應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開放性,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面向產業、服務企業,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運作,努力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帶動社會服務資源。
第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組織和管理工作。各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并協助市經濟信息化委實施管理。
第五條 示范平臺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示范平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本市且成立時間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100家,用戶滿意度在9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增長10%以上,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搭建信息化服務系統,具有信息展示、查詢功能;及時發布、更新服務信息、產品信息、技術信息、活動信息等,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具備條件的應綜合應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基本達到運營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數字化。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服務目標;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法人代表要誠信、守法,個人信用無不良記錄;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業單位、社團法人主辦,服務業績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平臺,上述(一)、(六)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七條 示范平臺應至少具備以下服務功能中的三項: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二)融資服務。組織開展融資產品咨詢、企業融資策劃、融資代理、信用評價等服務;年組織融資對接、路演等活動4次以上;年組織融資知識培訓4次以上;建立并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檔案。
(三)技術創新服務。具有組織創新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診斷、檢驗檢測、產學研對接等高端服務;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節能環保、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4次以上。
(四)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有系統的創業指導方案;開展工商、財稅、人力等相關政務、商事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路演推介活動4次以上。
(五)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遠程培訓能力,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
(六)管理咨詢服務。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診斷,年開展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七)市場開拓。組織開展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年開展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八)法律服務。具有法律法規、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詢功能,提供法律咨詢、文書審核、合同文書范本下載等服務,年開展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第八條 鼓勵具備下列特征的平臺發展,在認定時適當予以優先考慮:
(一)立足本市企業,面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經濟結構要求的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服務;
(二)服務范圍輻射京津冀地區,開展跨區域合作,有效整合創新資源。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九條 申報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三)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示范平臺基本情況、提供服務情況、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等(見附件1);
(四)相關證照憑證:包括示范平臺運營主體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運營主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相關證明材料、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運營主體財務審計報告和服務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通過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證明材料;
(七)獲得政府扶持的情況。
第十條 示范平臺的申報遵循公開征集、自愿申報的原則。示范平臺由各區縣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對所推薦平臺的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以及其對社會資源的帶動性進行測評,出具推薦意見,填寫《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2),并附被推薦平臺的申報材料,報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市經濟信息化委門戶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對經評審合格并公示的平臺,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授予“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對符合示范平臺認定條件并復核通過的原“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四章 示范平臺管理
第十三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對示范平臺進行檢查,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示范平臺實施檢查工作,并將檢查情況匯總上報市經濟信息化委。運營主體應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送所屬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具體時間按照當年檢查工作通知要求進行。檢查工作結束后,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對示范平臺運營情況進行抽樣評估,并通報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兩年對示范平臺復核一次,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運營主體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本年度工作計劃、平臺收支專項審計報告以及《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年度運營情況測評表》(見附件3),經匯總后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對示范平臺的檢查和測評工作,并根據示范平臺運營情況和測評結果確定復核結果。復核不達標的,將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撤銷稱號。復核年度不再另行安排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示范平臺應積極配合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的統籌協調,落實平臺網絡安排的各項工作,按期報送相關運營數據信息,接受平臺網絡的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示范平臺或其運營管理機構遇有更改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更改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備案。
第十七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平臺,予以優先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京經信委發〔2012〕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