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快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對高精尖產業的服務支撐作用,切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一批空間布局合理、產業特色鮮明、服務功能完善、運營管理規范、帶動效應突出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以及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經營管理,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提供孵育空間和服務的空間場所。示范基地應具有產業領域聚焦、商業模式清晰、基礎設施完善、配套服務專業、服務業績良好等特點。
第三條 本市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生創業園、大學科技園;產業聚集區、中關村示范區各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面向小微企業和創業者的聚集區;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和創業者的創業創新空間載體均可申報。
第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示范基地的認定、組織和管理工作。各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基地的推薦組織和管理工作,并指導監督本地區示范基地建設運營與管理。
第五條 示范基地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示范基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 運營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地在本市,成立時間兩年以上,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管理規范,具有滾動孵化小型、微型企業成長的功能。
(二) 基地建設立項手續完備,符合本市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具有明確的發展方向、產業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 基地的建筑總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內基礎設施和相應的公共服務配套空間較為完善,且公共服務區域和配套設施的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 基地入駐小型、微型企業不少于60戶。
(五) 基地具備信息網絡基礎設施,能夠通過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現自身資源與外部網絡的互聯互通。
第七條 申報示范基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運營條件:
(七) 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運營管理規范,有明確的戰略規劃、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八) 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鼐邆淝宄?、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務的種類、內容、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等記錄,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企業服務需求等)。
(九) 擁有專業的運營管理團隊,管理人員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含)以上,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
第八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具備的服務功能:
基地應具備以下服務功能中的四項,其中必須包括創業輔導、創新支持和信息化服務三項:
(一)創業輔導。包括但不限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具備提供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專家輔導能力,輔導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業模式梳理、股權結構診斷、商業計劃書撰寫、項目路演等。
(二)創新支持。為入駐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產品(服務)創新和模式創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務。具有知識產權服務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發項目和資本等多方對接。
(三)信息服務。具備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能夠提供在線服務,實現服務信息和服務功能的線上線下聯動。
(四)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提供上市輔導、創新融資申請培訓等服務;通過自有資金或引入外部基金的方式面向入駐企業開展投資業務;聯合金融機構提供信貸、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
(五)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為大學畢業生提供見習崗位,推薦入駐企業的工作崗位。
(六)管理咨詢。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管理咨詢服務以及技術咨詢服務。
(七)專業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審計、評估、市場開拓、節能環保等服務。
(八)信息化服務。搭建信息化服務系統,能夠綜合應用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為入駐企業提供日常辦公、研發設計、經營管理、制造、營銷、融資等方面的應用服務,基本達到物業服務智慧化、運營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數字化。
以上服務均可以與第三方專業機構合作,服務企業的滿意度不低于90%;基地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第九條 鼓勵具備下列特征的基地發展,在認定時適當予以優先考慮:
(一)位于北京郊區的基地;
(二)原工業或商業聚集區轉型升級,充分利用閑置廠房、樓宇等騰挪空間建設的基地;
(三)在京津冀范圍內開展區域合作的基地;
(四)以高精尖產業、區域優勢特色產業和資源為依托,入孵企業的主導產業集聚度(主營業務屬于主導產業的企業家數與入駐企業總數之比)較高的基地;
(五)與科研院所、行業領軍或知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合作,能夠為入孵企業提供技術創新服務、開源代碼、云平臺服務以及投融資服務的基地。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十條 申報示范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基地基本情況、入駐企業和團隊情況、畢業企業情況、運營管理情況、提供服務情況、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等(見附件1);
(二) 相關證照憑證:包括基地運營主體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入駐企業和畢業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分年度,最少兩年);運營主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 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和服務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 通過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證明材料;
(五) 獲得政府扶持的情況。
第十一條 示范基地的申報遵循公開征集、自愿申報的原則。各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對所推薦創業基地是否符合認定標準進行測評,出具推薦意見,填寫《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見附件2),并附被推薦基地的申請材料,報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十二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市經濟信息化委門戶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評審合格并公示的基地,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認定,授予“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對原“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按照本辦法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對基地進行檢查,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示范基地實施檢查工作,并將檢查情況匯總上報市經濟信息化委。運營主體應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送所屬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具體時間按照當年檢查工作通知要求進行。檢查工作結束后,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對基地運營情況和服務企業情況進行抽樣評估,并通報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兩年對示范基地復核一次,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運營主體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本年度工作計劃、基地收支專項審計報告以及《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年度運營情況測評表》(見附件3),經匯總后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對示范基地的檢查和測評工作,并根據示范基地運營情況和測評結果確定復核結果。復核不達標的,將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撤銷稱號。復核年度不再另行安排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各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應按照市經濟信息化委的安排,按期組織轄區內示范基地運營主體填報運營情況的相關信息,加強相關數據的統計上報等監測、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示范基地或其運營管理機構遇有更改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更改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備案?! ?/span>
第十八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予以優先政策支持。
第十九條 示范基地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管理暫行辦法》(京經信委發〔2012〕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