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指示精神,進一步釋放創新紅利,激發創業活力,構建中關村門頭溝科技園(北京石龍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門頭溝園”)完善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支持、引導和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業的指導意見》、《關于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的通知》、科技部“創業中國行動”、《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創業中國”中關村引領工程(2015-2020年)》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中關村門頭溝科技園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在門頭溝區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由青年(大學生)創業人才、海歸人才、普通創業者等創辦的互聯網、醫藥健康、智能制造、節能環保等符合園區主導產業定位的創新創業企業、創新創業人才、創業服務載體、創業服務機構以及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等與創業服務、創業投資相關的各類機構。
第三條??中關村門頭溝科技園促進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從區財政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并實行總額控制。
第二章 ?優秀人才企業支持資金
第四條 ?支持優秀人才創業。本辦法所指的優秀人才指入選“千人計劃”、“萬人計劃”、“海聚工程”、“高創計劃”、“高聚計劃”、“高聚工程”人才工程的優秀人才。具備相關人才工程優秀人才申請條件的科技創新人才、相關專業的專家、教授及具有該類項目創業成功經驗的優秀創業人才等,如經中關村門頭溝園管委會、區人力社保局推薦并經專項資金評審管理聯席會批準,可享受優秀人才創業支持政策。
第五條 ?優秀人才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門頭溝園區內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且在門頭溝園實體運營;
(二)符合門頭溝園區重點發展和扶持的產業方向;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管理者為上述優秀人才,或優秀人才的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總投資的30%以上;
(四)已組建了創業團隊并具有明確的企業管理制度。
第六條 ?支持優秀人才到門頭溝園創辦企業。對于2015年8月1日以后到門頭溝園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且在門頭溝園實體經營一年以上的優秀人才企業,實收注冊資本金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可給予不超過10萬元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持;實收注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的,可給予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持;實收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及以上,由國際知名科技人才、創業人才創辦,擁有較多的專利技術或者已獲得社會投資機構創業投資的,可根據創業項目情況給予30萬-200萬元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持。
第七條??鼓勵優秀人才企業多渠道融資。對優秀人才企業從金融管理部門核準的金融機構獲得的擔保貸款、抵押貸款、信用或無抵押貸款等各類貸款以及融資租賃、集合信托、集合票據類融資,每年給予50%的貸款貼息。對融資過程中發生的非利息類的發行費用、擔保費用、信用評估費用等相關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企業貸款貼息和費用補貼合計每年不超過50萬元,連續三年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八條 ?對優秀人才企業提供房租補貼。按照優秀人才企業辦公場所實際發生的房租費用,對其自注冊之日起連續三年房租的50%進行補貼,每年房租補貼總額原則上不高于50萬元,創新業績特別突出的可適當提高。
第九條??支持優秀人才享受區內優惠政策。企業實收注冊資本在100萬元及以上且其法定代表人為優秀人才,支持其優秀人才享受在門頭溝區就醫、子女就近入學、優先申請人才公租房等優惠政策。
第十條 ?支持優秀人才優先申購自住型商品房。對門頭溝園區內優秀人才企業核心技術及管理團隊人員申購本區自住型商品房,享受優先搖號。
第十一條??評選優秀人才貢獻獎。對門頭溝園區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評選優秀人才貢獻獎,可給予10萬-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中小創新創業企業及總部企業支持資金
第十二條??補助創新創業企業房租。在門頭溝區內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并在門頭溝區內實體經營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校所轉制企業、海歸高端人才創辦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創辦企業等創新型企業及各類創新人才創辦的創業型企業(在門頭溝園區內注冊三年內),以及創業投資機構、創業服務機構,符合園區重點支持產業發展方向及自住房申請標準的,支持其員工在區內申請自住型商品房、人才公租房;在門頭溝區內租用辦公用房的,自租房之日起連續兩年按照實際發生房租費用的40%給予租金補助,原則上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創新業績特殊突出的可適度提高。
第十三條??補助創新創業企業寬帶費用。對接入不低于100M寬帶的創新創業企業,可連續三年按其寬帶資費的50%給予補貼,每年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鼓勵創新創業企業科技創新。創新創業企業圍繞主導產業開展的科研工作等,可以申請享受科技研發補助??萍佳邪l補助項目支持條件為:
(一)科技研發補助項目應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術創新性產品的試制、中間試驗、擴大規模試制、小批量生產以及其他科研項目相關費用的補貼;
(二)項目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一年;
(三)項目申請單位需有與申請資助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四)補助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重大科技研發項目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五)科技研發項目結束后,項目申請單位需書面報告研發進展及成果。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對經國家科技部、國家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認證的位于門頭溝區內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經市級(省部級)認定的位于門頭溝區內的企業技術中心、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六條??支持創新創業企業上市融資,具體支持金額為:
(一)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創新創業企業,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二)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申請并取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對與券商簽訂有關上市協議,且其有關上市申請已被境外證券交易所受理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七條??知識產權獎勵。區內在校學生、創新創業企業或其技術人員、實驗室或其研發人員等申請獲得專利、商標等授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獲得全國馳名商標授權的,每件獎勵不超過40萬元;
(二)獲得北京市著名商標授權的,每件獎勵不超過20萬元;
(三)獲得門頭溝區知名商標授權的,每件獎勵不超過2萬元;
(四)獲得全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每件獎勵不超過15萬元;
(五)獲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2萬元;
(六)獲得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5000元;
(七)獲得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1000元。
第十八條??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以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版權)等知識產權質押獲得的銀行貸款或其他機構委托貸款的,可按照利息總額的50%的進行資助,每個申報企業、個人每年獲得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且不得與第七條政策重復申請。
第十九條??獎勵重大貢獻創新創業企業及總部企業。對于在門頭溝區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創新型企業、總部型企業、公司制或合伙制產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公司及符合全市產業定位的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企業及其他類型企業,根據其產業發展定位、主營業務收入、從業人員情況、對區域經濟發展貢獻等綜合因素,門頭溝區每年評審出“重大貢獻企業”,區分不同檔次給予特殊貢獻獎勵。
第二十條??獎勵優秀創新創業企業。在門頭溝區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并實體經營的創新創業企業、創業投資機構,門頭溝園區管委會每年評選“優秀初創企業”、“優秀創投項目”、“卓越創新企業”等,對獲評“優秀初創企業”、“優秀創投項目”、“卓越創新企業”等的企業及項目承擔單位,給予10萬-10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配套獎勵。對于在門頭溝區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創新型企業、總部型企業以及科技企業、金融機構等,按照北京市相關產業促進政策需要由區縣配套獎勵的項目,可由專項資金安排配套獎勵。
第四章 ?創業服務支持資金
第二十二條 ?鼓勵創業服務載體提供全方位服務。鼓勵門頭溝園企業利用自有生產研發載體建設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業服務載體,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及專業機構利用園區生產研發載體或商務樓宇建設專業化的創業服務載體,為創業企業提供法律、財務、創業咨詢及市場策劃、投融資推介、知識產權分享、技術轉移、高新認定等集成化全要素創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支持創業服務機構。對符合以下條件的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等創業服務載體的實際運營機構,初創當年可給予10萬-50萬元的啟動費;正式運營后根據對創業服務水平及創業服務項目質量等的綜合評估情況,前三年每年給予30萬-100萬元的專項獎勵;對于服務績效突出、載體入駐企業發展迅速的創業服務機構,可根據創業服務項目的質量效益等,作為“重大貢獻企業”分檔次進行特殊獎勵:
(一)具有明確的創業服務制度;
(二)所服務的創業企業符合園區重點支持的產業方向;
(三)具有專業化的創業服務團隊及創業服務經驗;
(四)積極搭建公共技術或服務平臺并取得明顯成效;
(五)能夠積極引進優秀創新創業企業且取得良好成效;
(六)創業服務載體入駐企業取得了積極的研發成果及良好的經營成效。
(七)每年書面報告創業服務情況及服務企業發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 ?鼓勵舉辦創業培訓及創業交流活動。對園區創業服務載體運營機構,或其與高?;蚱渌麑I培訓機構、創業服務機構聯合組織的創業培訓課程、專業技能培訓及其類似活動,按照其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項活動補貼額最高5萬元,單個機構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于企業或社會組織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或項目路演等專業交流活動,根據參會企業數量、活動影響力和實際效果等,對組織方按照活動實際支出費用30%給予補貼,單個機構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五條??鼓勵高校在園區設立創業服務載體。支持高校在門頭溝園設立大學科技園、創業實驗室、眾創空間和大學生創業基地等,比照創業服務載體和創業服務機構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條??鼓勵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型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業服務機構在門頭溝園開展孵化運營服務,搭建開放實驗室、數據中心、社交空間及其他類型公共服務平臺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五章 ?創業投資支持資金
第二十七條??支持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門頭溝區支持在園區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及各類支持創新創業的投資實體,政府設立創投引導資金或由專項資金出資,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各類合伙制創投基金提供不超過基金總額1/3的出資支持:
(一)具有清晰的投資定位且符合園區產業發展方向;
(二)具有擁有創業投資經驗的投資團隊,能夠制定完善的投資制度和流程;
(三)重點投資中關村門頭溝園區高新技術企業或現代服務企業;
(四)被投企業投資后原則上2/3以上應落地門頭溝園區。
政府支持的創投基金投資門頭溝園區外高新技術企業或現代服務企業,投資后落地門頭溝園區且取得良好的創新創業成效的,政府創投引導資金或專項資金投資部分的1/2或者全部,可以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轉讓給被投企業核心管理團隊或技術人員。
第二十八條??支持對創業企業或優秀人才投資或貸款。在門頭溝區注冊且備案的金融機構,創業投資企業、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保理公司等類金融機構,向門頭溝園區注冊的初創期創新創業企業(門頭溝園區注冊后三年內)、優秀人才提供創業投資、信用貸款或融資租賃服務,經認定后按照不超過其貨幣形式實際投資額、貸款額或融資租賃額的5%給予風險補貼。風險補貼僅用于投資、貸款或租賃損失補償,可以跨年結轉使用。風險補償資金單筆補貼金額不超過60萬元,單個機構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列專項資金申報項目,原則上每個企業、個人或機構每年申報不超過3項。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關村門頭溝園管理委員會(北京石龍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