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開展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是指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據委托協議約定對委托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針對如何保證年度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咨詢意見,并出具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稅務師執行申報準備咨詢業務的基本要求,應符合《稅務咨詢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應當依據稅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基本準則及本規則的要求。
第二章業務承接
第四條??稅務師事務所承接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應當按照《稅務師業務承接業務規則(試行)》和《稅務咨詢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承接咨詢業務的,應根據《涉稅業務約定規則(試行)》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咨詢業務計劃,應根據《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業務實施
第一節利潤總額
第七條??應依據委托人執行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審核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等利潤總額各項目的情況,重點審核年度發生情況、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調整情況、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后差錯調整情況。利潤總額計算項目的審核,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調查了解有關利潤總額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二)調查了解利潤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計量是否正確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三)對處理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事項,提示委托人進行會計差錯調整。
第八條 ?營業收入包括三種類型:一般企業的營業收入、金融企業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業收入。具體明細情況如下:
一般企業的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一)主營業務收入,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二)其他業務收入,具體包括: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
包裝物出租收入和其他。
金融企業的營業收入包括銀行業務收入、保險業務收入、證券業務收入和其他金融業務收入。
(一)銀行業務收入,具體包括:銀行業利息收入、銀行業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二)保險業務收入,具體包括:已賺保費和其他業務收入;
(三)證券業務收入,具體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利息凈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四)其他金融業務收入,具體包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業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撥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附屬單位繳款。
營業收入審核時應關注:
(一)應根據不同行業的性質分別確認被審核人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范圍;
(二)未開具發票經營業務收入的入賬情況;
(三)獲取營業收入的明細資料,復核總賬、明細賬、報表發生額是否相符;
(四)檢查營業收入的確認原則和方法是否符合會計政策規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五)將審核年度營業收入與上年度的進行比較,分析結構和價格變動是否正常,并分析異常變動的原因;
(六)獲取價格目錄,抽查售價是否符合價格政策,有無價格異?;蜣D移收入情況;
(七)抽查經濟業務合同、原始憑證,并追查至記賬憑證及明細賬;
(八)檢查以外幣結算的營業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確;
(九)審核收入確認時間是否正確;
(十)審核銷售折扣折讓及銷售退回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十一)審核企業從購買方取得的價外費用是否按規定入賬;
(十二)調查向關聯方交易銷售的情況,審查其價格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第九條 ?營業成本包括三種類型:一般企業的營業成本、金融企業的營業成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業成本。具體明細情況如下:
一般企業營業成本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
(一)主營業務成本,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成本、提供勞務成本、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
(二)其他業務成本,具體包括:材料銷售成本、代購代銷費用、包裝物出租成本和其他。
金融企業的營業成本包括銀行業務成本、保險業務支出、證券業務支出和其他金融業務支出。
(一)銀行業務成本,具體包括:銀行利息支出、銀行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和業務及管理費、其他業務成本;
(二)保險業務支出,具體包括: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成本;
(三)證券業務支出,具體包括:證券手續費支出、業務及管理費和其他業務成本;
(四)其他金融業務支出,具體包括: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成本。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業成本包括: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撥出專款、??钪С?、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
營業成本審核時應關注:
(一)應根據不同行業的性質分別確認被審核人的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的范圍;
(二)抽查采購合同、賬款結算文件、驗收文件、采購有關的運輸文件、發票取得情況;
(三)金融企業的業務及管理費在營業成本中填報;
(四)成本與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五)獲取成本明細表,分別列示各項單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復核方法,將其與預算數、上期數或上年同期數、同行業平均數比較,分析增減變動情況,對有異常變動的情形查明原因;
(六)成本計算是否正確,檢查有無多列虛列成本情況;
(七)審核日常采用暫估方法計算營業成本的企業期末是否調整為實際成本并取得相應的發票等原始憑證;
(八)審核調查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情況,審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獨立交易原則。
第十條??營業稅金及附加審核時應關注:
(一)新企業會計準則將《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業務準則》使用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更名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二)營業稅金及附加的確認范圍和確認時間;
(三)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通常應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第十一條??銷售費用審核時應關注:
(一)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涉及銷售費用項目的審核;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將《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業務準則》的“營業費用”科目更名為“銷售費用”科目;
(三)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也在銷售費用科目中核算;
(四)金融企業銷售費用在業務及管理費用科目中核算;
(五)獲取營業費用明細資料,核對總賬、報表發生額及明細賬合計數是否相符;
(六)檢查營業費用明細項目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的核算內容與范圍;
(七)將審核年度營業費用與上年度的營業費用進行比較,分析重大差異的原因;
(八)將審核年度各個月份的營業費用進行比較,如有重大波動和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必要時應抽驗合同,與實際業務活動進行分析比對;
(九)將銷售費用相關賬戶與累計折舊、應付工資、預提費用等項目的貸方發生額進行交叉復核,并作出相應記錄;
(十)選擇重要或異常的營業費用項目,檢查其原始憑證是否合法,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十一)審核銷售費用是否存在跨期列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情況。
第十二條??管理費用審核時應關注:
(一)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涉及管理費用項目的審核;
(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管理費用范圍和確認條件,確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
(三)金融企業的業務及管理費用在營業成本中填報;
(四)商品流通企業管理費用不多的,可并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可不單獨設置“管理費用”科目;
(五)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也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六)獲取管理費用明細資料,核對總賬、報表發生額及明細賬合計數是否相符;
(七)檢查明細項目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與范圍;
(八)將審核年度管理費用與上年度的管理費用進行比較,審核年度各個月份的管理費用進行比較,如有重大波動和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九)選擇管理費用項目中數額大的或與上期相比變動異常的項目,檢查其原始憑證是否合法,審批手續、權限是否合規,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十)將其中工資、福利費、折舊及各種攤銷、減值準備等項目與有關賬戶的貸方發生額進行交叉復核,并作出相應記錄;
(十一)審核是否把資本性支出項目作為收益性支出項目計入管理費;
(十二)審核管理費用是否存在跨期列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情況。
第十三條??財務費用審核時應關注:
(一)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涉及財務費用項目的審核;
(二)為購建或生產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發生的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費用”、“生成成本”等科目核算;
(三)獲取財務費用明細資料,核對總賬、報表發生額及明細賬合計數是否相符;
(四)將本年度財務費用與上年度的財務費用及本年度各個月份的財務費用進行比較,如有重大波動和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
(五)審查利息支出明細賬,核實其債務的性質、產生的原因、用途,確認付息債務項目的真實性和計算的準確性。復核借款利息支出應計數,注意審查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六)審查匯兌損益明細賬,檢查匯兌損益計算方法是否正確,核對所用匯率是否正確;
(七)審核關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
(八)審核財務費用是否存在跨期列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情況。
第十四條??資產減值損失審核時應關注: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審核人,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發生的減值損失,在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投資收益等科目中進行核算,不涉及本審核項目;
(二)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被審核人,根據“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三)重點關注資產減值損失的發生情況和入賬金額。
第十五條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審核時應關注:
(一)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被審核人,涉及本審核項目;
(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審核人,不涉及本審核項目;
(三)重點關注公允價值變動收入的發生情況和入賬金額。
第十六條??投資收益審核時應關注:
(一)投資收益項目,新舊會計準則的會計處理差異;
(二)金融企業債券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三)營業收入錯誤記入“投資收益”科目,應按會計差錯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一般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罰款凈收入、債務重組收益、政府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其他;金融企業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凈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罰款凈收入和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業外收入包括其他收入。審核時應關注:
(一)一般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不同被審核人,應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細表;
(二)盤盈固定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債務重組、接受捐贈等項目,新舊會計準則的會計處理差異;
(三)營業收入錯誤計入營業外收入,應按會計差錯進行處理;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應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十八條 ?一般企業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非常損失、捐贈支出、其他;金融企業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其他支出。審核時應關注:
(一)一般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不同被審核人,應填制不同的成本費用明細表;
(二)盤虧固定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債務重組等項目,新舊會計準則的會計處理差異;
(三)獲取營業外支出明細資料,核對與總賬、報表發生額及明細賬合計數是否相符。
第二節 ?收入類納稅調整項目
第十九條??收入項目類型,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類納稅調整項目包括:視同銷售收入、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投資收益、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投資調整、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不征稅收入、銷售折扣折讓和退回、其他。
收入類納稅調整項目的審核,應當采取下列基本方法:
(一)評價有關收入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二)關注收入申報是否正確;
(三)審核、確認收入的分類;
(四)審核收入確認的條件是否恰當;
(五)確定收入確認時間;
(六)運用適當技術手段,對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七)評價收入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計量是否正確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八)評價特殊業務處理是否正確。
第二十條??應依據稅收規定,審核收入類調整項目,重點審核收入類納稅調整項目的審核年度發生情況、會計核算情況、納稅調整金額確認情況。收入類調整項目的審核,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稅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包括會計準則,下同),結合被審核人的業務活動類型和行業特點以及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識別和確認所有收入類調整事項;
(二)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調查了解收入類調整事項的賬載金額的準確性;
(三)依據稅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稅收金額與賬載金額的差異;
(四)依據稅法,審核確認收入類調整金額。
第二十一條 ?視同銷售收入包括: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審核時應關注: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審核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對外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稅收上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處理,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執行會計準則的被審核人,對未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會計上不確認損益,稅收上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處理,應進行納稅調整。
(三)根據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取得非貨幣資產交換,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對外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證據資料;
(四)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金額。
第二十二條??審核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應關注:
(一)融資性分期收款銷售業務中,會計上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確認營業收入,稅收上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融資性分期收款銷售業務中,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不屬于本審核項目;
(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審核人,增值稅返還、補貼收入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收應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應進行納稅調整;
(四)執行會計準則的被審核人,補貼收入不屬于本審核項目;
(五)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稅法按收付實現制確認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或時間性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
第二十三條??審核人投資收益納稅調整項目應關注:
(一)與上期投資收益比較,結合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賬戶變動情況,分析本期投資收益是否存在異常現象,如有應查明原因,并作適當處理。
(二)對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應查驗并取證被投資單位會計報表、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并審查是否與投資匹配。
(三)關注 “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銀行存款”、“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明細賬與有關憑證及簽訂的投資合同與協議,審核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方式和金額,了解該企業對投資單位是否擁有控制權,核算投資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四)納稅人已實現的收益是否計入投資收益賬戶,有無利潤分配分回實物直接計入存貨等賬戶,未按同類商品市價或其銷售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的情形。
(五)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或向投資方分配,是否按銷售和投資或銷售和分配處理。
?(六)國外的投資收益匯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應說明原因
(七)轉讓、出售股票、債券的交易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八)對本期發生收購或轉讓股權的,應與股權購買日或轉讓日的驗證相結合,查驗投資收益的計算是否正確;
(九)檢查是否存在免稅的投資收益或其他應納稅調整的項目,并作出記錄;
(十)被投資企業發生清算,審核是否按照分得的被投資企業清算剩余資產與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享有部分二者孰小的原則計算應確認的股息所得。
第二十四條??審核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應關注:
(一)本審核項目只涉及審核年度新發生的長期股權初始投資,且該項初始投資按權益法核算;
(二)執行會計準則的被審核人,按權益法核算對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稅收不確認收入,應進行納稅調整;
(三)根據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的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審核人,不涉及本審核項目。
第二十五條 ?審核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投資調整應關注:
?(一)執行會計準則的被審核人,會計上將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確認為當期損益,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審核人不涉及本審核項目。
第二十六條 ?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包括: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投資性房地產等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審核時應關注:
(一)執行會計準則的被審核人,會計上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稅收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審核人不涉及本審核項目。
第二十七條 ?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審核時應關注:
(一)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
(二)關注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五年內的使用情況,并對滿五年內未使用資金應進行調整;
(三)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資本,在資產類調整項目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審核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折讓和退回應關注:
(一)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二)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來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三)企業己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四)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二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五)取得銷售折扣、折讓有關的協議、會計憑證、計算資料等證據;
?(六)對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的審核結論,應進行說明,如事實根據、證明證據、稅法依據和審核過程;
第二十九條??審核“收入類調整項目——其他”應關注,除上述項目之外的收入類調整項目。 第三節扣除類納稅調整項目
第三十條??扣除項目類型,包括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扣除類納稅調整項目包括:視同銷售成本、職工薪酬、業務招待費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捐贈支出、利息支出、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贊助支出、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傭金和手續費支出、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跨期扣除項目、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境外所得分攤的共同支出、其他。
扣除類納稅調整項目的審核,應當采取下列基本方法:
(一)評價有關扣除項目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二)根據合同(協議)、發票、付款憑證等,確定扣除項目發生的實際情況;
(三)根據業務活動的類型,確認扣除項目的特征;
(四)選擇適用的扣除項目確認條件;
(五)確定扣除項目的確認時間;
(六)評價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成本的計算方法;
(七)抽查大額業務支出,評價其支出的合理性;
(八)審核有關支出是否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九)根據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審核扣除項目會計核算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情況;
(十)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計量方法,審核扣除項目的計量情況;
(十一)審核企業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是否已經在稅前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已經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一條??應依據稅收規定,審核扣除類調整項目,重點審核扣除類納稅調整項目的審核年度發生情況、會計核算情況、納稅調整金額確認情況。審核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稅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結合被審核人的業務活動類型和行業特點以及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識別和確認扣除類調整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評價扣除類調整事項的賬載金額的準確性;
(三)依據稅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稅收金額與賬載金額的差異;
(四)依據稅法,審核確認扣除類調整金額。
第三十二條 ?視同銷售成本包括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成本,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成本和其他視同銷售成本。審核時應關注: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審核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對外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應進行納稅調整作為視同銷售成本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被審核人,對未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會計上不確認損益,應進行納稅調整作為視同銷售成本處理。
(三)根據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取得非貨幣資產交換,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對外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證據資料;
(四)根據處置資產的計稅基礎確認視同銷售成本金額,并關注處置資產賬面價值和應轉回的以前年度計提減值準備。
第三十三條??審核工資薪金支出應關注:
(一)取得工資薪金制度、行業及地區平均水平、政府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的限定標準、工資調整情況等證據資料,按稅法規定評價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確認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金額;
(二)取得個人所得稅扣繳憑證,確認工資薪金支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情況;
(三)發生、發放工資薪金,未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的,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
(四)按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范圍,確認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
(五)審核有無將外部人員勞務費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的情況,有無將屬于福利費性質的補貼計入工資核算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審核職工福利費支出應關注:
(一)按稅法規定評價職工福利費列支的內容及核算方法;
(二)未通過應付福利費或應付職工薪酬賬戶核算的福利費支出,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
(三)不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內容或未按規定進行核算的,應歸集有關資料,作為納稅調整的證據;
(四)根據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確認職工福利費支出的稅收金額;
(五)對工資薪金發生納稅調整的,應相應調整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
第三十五條??審核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應關注:
(一)軟件生產企業等特殊行業,職工培訓費允許全額稅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二)對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挪作他用,或未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屬于教育經費使用范圍內的支出,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
(三)根據納稅申報資料,確認以前年度結轉扣除額和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
(四)根據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確認職工教育經費稅收金額;
(五)對工資薪金發生納稅調整的,應相應調整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基數。
第三十六條 ?審核工會經費支出應關注:
(一)工會經費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二)會計上計提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三)根據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和撥繳憑證,確認工會經費稅收金額;
(四)對工資薪金發生納稅調整的,應相應調整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第三十七條??審核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應關注:
(一)本審核項目的范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五項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
(二)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本審核項目;
(三)住房公積金不屬于本審核項目;
(四)取得社會保障部門為繳存職工發放的繳存各項社會保障性繳款的有效憑證;
(五)根據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和實際繳納情況,審核確認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的稅收金額;
(六)對工資薪金發生納稅調整的,應相應調整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的計算基數。
第三十八條??審核住房公積金應關注:
(一)取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二)根據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和實際繳納情況,審核確認住房公積金稅收金額;
(三)對工資薪金發生納稅調整的,應相應調整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
第三十九條??審核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應關注:
(一)對工資薪金發生納稅調整的,應相應調整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計算基數;
(二)取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具體管理辦法的文件、年度預算方案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文件或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文件;
(三)根據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和實際繳納情況,審核確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稅收金額。
第四十條??審核業務招待費支出應關注:
(一)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包括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二)審核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
(三)對在業務招待費項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費,應按會計差錯處理;
(四)根據稅法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額范圍、計算比例和發生額扣除比例,審核確認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金額。
第四十一條??審核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應關注:
(一)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計算基數,包括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二)不同行業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和稅前扣除范圍的特殊規定;
(三)根據納稅申報資料,確認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和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
(四)按照稅收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額范圍和扣除比例,確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稅收金額;
(五)廣告性質贊助支出作為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
第四十二條 ?審核捐贈支出應關注:
(一)對于限比例的捐贈支出,應當根據稅法規定的計算基數、扣除比例和受贈單位公益性捐贈扣除資格,審核確認捐贈支出稅收金額;
(二)取得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具的公益性捐贈票據;
(三)對于可據實扣除的捐贈支出,應按稅法規定的受贈單位范圍和捐贈支出情況,審核確認捐贈支出稅收金額;
(四)本審核項目僅針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不包括廣告性贊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
第四十三條 ?審核利息支出應關注:
(一)本審核項目只涉及被審核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取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有關的證據資料,確認利息支出的稅收金額;
(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資本化,經過十二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存貨在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資本化,對未按規定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應按會計差錯處理。
第四十四條 ?審核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應關注:
(一)被審核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不屬于本審核項目;
(二)取得罰沒機關開具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有效憑證;
(三)對被審核人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會計上允許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十五條 ?審核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應關注:
(一)取得稅收滯納金繳款書、加收利息繳款書;
(二)對被審核人發生的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會計上允許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十六條 ?審核贊助支出應關注:
(一)公益性捐贈不屬于本審核項目;
(二)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屬于本審核項目;
(三)被審核人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和廣告性贊助支出以外的贊助支出,會計上允許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十七條??審核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應關注: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審核人不涉及本審核項目;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被審核人,會計上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十八條 ?審核傭金和手續費支出應關注:
(一)不同類型企業,傭金和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不一致;
(二)非轉賬支付不得扣除、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三)關注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手續直接沖減服務協議金額的情況;
(四)已計入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通過折舊、攤銷分期扣除,不屬于本審核項目。
第四十九條??審核跨期扣除項目應關注:
(一)應關注企業是否發生的維簡費、安全生產費用、預提費用、預計負債等跨期扣除項目;
(二)審核維簡費、安全生產費用屬于收益性支出還是資本性支出;
(三)審核預提費用、預計負債等項目是否在匯算清繳終止日之前進行調整;
第五十條??審核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應關注:
(一)被審核人實際發生的與收入無關的支出,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稅收上均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二)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十一條??審核境外所得分攤的共同支出應關注:
(一)審核企業是否發生境外所得;
(二)審核企業境外所得是否存在分攤的共同支出。
第五十二條??審核其他扣除類調整項目應關注:除上述項目之外的扣除類調整項目,如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屬于本審核項目。 第四節資產類納稅調整項目
第五十三條??審核資產類調整項目包括:資產折舊攤銷、資產減值準備金、資產損失、其他。
第五十四條??資產折舊攤銷的審核,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結合被審核人的資產類別和行業特點以及企業資產管理制度,確認資產原值的賬載金額、殘值率、折舊攤銷方法、折舊攤銷年限、本期折舊攤銷額以及存貨的購(產)銷存計價方法是否正確;
(二)依據稅法,結合被審核人的資產類別和行業特點,確認資產的計稅基礎、折舊方法、折舊攤銷年限、本期折舊攤銷額以及存貨的購(產)銷存計稅基礎計算結轉是否符合規定;
(三)依據稅法,確認資產項目折舊、攤銷、分配、扣除的納稅調整項目證據資料和金額計算資料;
(四)企業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資產的,應當審核其申報扣除的資產凈值。
第五十五條??資產減值準備金的審核,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結合被審核人的資產情況和行業特點以及企業管理制度,確認各項準備金的期初余額、本期轉回額、本期計提額、期末余額;
(二)依據稅法,確認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
(三)依據會計核算的本期轉回額和本期計提額與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額進行分析對比,確認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
第五十六條??資產損失審核執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審核業務執業規范。
第五十七條 ?審核其他資產類調整項目應關注:除上述項目之外資產類調整項目。還應特殊關注以下項目:
(一)財產損失、資產折舊攤銷和投資轉讓處置所得等以外的其他資產,被審核人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的其他資產類項目金額,屬于本審核項目;
(二)根據有關會計核算資料,收集、整理資產賬面原值、已提的減值準備、清理費用和稅金的證據資料,確認其他資產類調整項目的賬載金額;
(三)根據稅法規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調增的應轉回的減值準備、按稅法計算的資產凈值、可回收金額的證據資料,確認其他資產類調整項目的稅收金額。 第五節 ?特殊事項納稅調整項目
第五十八條 ?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包括:企業重組、政策性搬遷、特殊行業準備金、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其他。
除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分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重組外,其他涉及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成本差異調整的企業重組,不屬于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屬于資產類調整項目。
第五十九條??企業重組的審核,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確認審核年度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等重組項目發生情況;
(二)計算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三)計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第六十條??政策性搬遷的審核,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確認審核年度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所得或損失的發生情況;
(二)確認應計入審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搬遷所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收益或損失、以前年度搬遷損失當期扣除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第六十一條??特殊行業準備金的審核,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確認被審核企業是否發生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金融企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其他等特殊行業準備金業務;
(二)計算特殊行業準備金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的審核,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確認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的稅收金額;
(二)計算銷售未完工產品預計毛利額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三)確認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四)確認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的稅收金額;
(五)計算轉回的銷售未完工產品預計毛利額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六)確認轉回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第六十三條??審核其他特殊類調整項目應關注,除上述項目之外的特殊類調整項目。
第六節?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項目
第六十四條 ?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包括:按特別納稅調整規定自行調增的當年應稅所得的調增金額,依據雙邊預約定價安排或者轉讓定價相應調整磋商結果的通知需要調減的當年應稅所得的調減金額。
第六十五條??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項目的審核,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稅法,結合被審核人的企業組織結構、經營情況、行業特點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識別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項目。
(二)依據稅法,根據約定,結合企業的同期資料、企業關聯交易申報表,判斷被審核人的關聯交易是否應當申報;分析企業財務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關于關聯交易的披露說明與企業關聯交易申報表的差異及企業對差異的解釋;
(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確認被審核人本年度應當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七節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第六十六條??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是指除本規則第五條至第四十九條以外,其他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項目。
第六十七條??其他納稅調整項目的審核,應采取下列方法:
(一)根據被審核人實際執行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企業自行制定的會計政策,關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有關賬戶的變化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確認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實際存在的差異,確認差異納稅調整項目,如資本公積的減少是否屬于應計未計收入等;
(二)對被審核人會計處理實務中不屬于會計差錯但影響稅務處理的事項,應進行記錄并進行納稅調整;
(三)對被審核人會計核算有關原始憑證不符合合法有效憑證條件的,應進行記錄并考慮調整納稅申報事項。第八節稅收優惠項目
第六十八條??稅收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所得稅額、稅額抵免等。審核時應關注:
?(一)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并按規定備案和保存備查資料;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計算是否準確;
(三)納稅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作為加計扣除基數;
(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調整減少額,減免所得稅額和抵免所得稅額;
(五)納稅人同時從事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是否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第六十九條 ?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和其他。審核時應關注:
(一)對應按程序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收入,應根據免稅審批文件確認免稅收入;
(二)對于不需要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收入,應根據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范圍、條件、技術標準和計算方法,確認免稅收入。
(三)國債利息收入是指被審核人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業公開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
(四)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一二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五)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長期股權投資的股息、紅利,根據免稅收入的金額確認;
(六)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中,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屬于本審核項目的確認內容;
(七)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條 ?減計收入包括: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審核時應關注:
(一)對應按程序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減計收入,應根據免稅審批文件確認減計收入;
(二)對于不需要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減計收入,應根據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范圍、條件、技術標準和計算方法,確認減計收入。
(三)根據被審核人審核年度的備案文件資料,確認減計收入項目的納稅調整金額;
(四)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審核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計部分的數額。
第七十一條??加計扣除包括: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和其他。審核時應關注:
(一)根據被審核人審核年度的備案文件資料,確認加計扣除項目的納稅調整金額;
(二)是否屬于加計扣除政策的范圍;
(三)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會計核算要求;
(四)是否符合加計扣除的限定條件。
第七十二條??減免稅項目所得包括:免稅所得、減稅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和其他。審核時應關注:
(一)按稅法規定的享受減免所得額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審核確認被審核單位減免所得額行為的有關交易發生情況;
(二)根據稅法規定的范圍、條件、技術標準和計算方法,確認不需要備案或審批減免所得額項目的納稅調整金額;
(三)根據被審核人審核年度的審批、備案文件資料,確認需要備案或審批減免所得額項目的納稅調整金額。
第七十三條??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包括: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業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企業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審核時應關注:
(一)按稅法規定的享受減免所得額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審核確認被審核單位減免所得額行為的有關交易發生情況;
(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二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二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二年(二四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根據被審核人審核年度的備案文件資料,確認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七十四條??減免所得稅額審核時應關注:
(一)減免所得稅額的類型;
(二)對應按程序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減免稅事項,應根據減免稅審批文件確認減免稅額;
(三)對于不需要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減免稅事項,應根據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范圍、條件、技術標準和計算方法,確認減免稅額。
(四)按稅法規定的享受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審核確認被審核單位減免稅的有關交易發生情況;
(五)取得有關減免稅的證據資料。
第七十五條 ?抵免所得稅額包括: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企業購置用于節能節水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企業購置用于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和其他。審核時應關注:
(一)取得購置專用設備享受抵免所得稅額稅收優惠資格的有關證件資料;
(二)取得專用設備購置和實際使用情況的有關證據資料;
(三)按規定比例計算當年抵免所得稅額;
(四)確認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的抵免所得稅額;
(五)確認本年度抵免以前年度結轉的抵免所得稅額。
第七十六條??彌補虧損類項目,包括:納稅調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轉入(轉出)可彌補的虧損額、當年可彌補的虧損額、以前年度虧損已彌補額、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審核時應關注,納稅人當年合并分立企業轉入的可彌補虧損額以及可彌補的所得額。審核時應關注: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項目,應按稅法規定評價委托方是否符合稅前彌補虧損的法定條件,并依據以前年度和本年度的有關稅收數據,確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情況。
(二)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審核,應取得下列稅收數據:彌虧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虧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額;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
(三)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應取得下列稅收數據:以前年度在稅務機關申報備案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彌虧年度以前實際彌補過的以前年度虧損額。
(四)本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額和可結轉下一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應根據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和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等稅收數據計算確認。 第九節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項目
第七十七條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項目,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況、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等。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項目的復核和填報,重點關注:
(一)在應納稅額中抵免其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
(二)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三)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境外所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四)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并關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二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是否符合按照稅法規定持股方式的三層外國企業;
(五)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的免稅或減稅待遇的具體數額;
(六)境外一國(地區)當年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所得稅稅額低于或者超過所計算的該國(地區)抵免限額的,可據實抵免或者抵補的具體數額;
(七)擬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是否屬于稅法規定的情形;
(八)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計算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與我國規定的納稅年度不一致時,關注其采用的境外納稅年度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九)確認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的所得稅額。 第十節 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項目
第七十八條?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項目,包括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復核和填報時,重點關注:
(一) 本年度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并區分預繳本年度稅額和補繳以前年度稅額;
(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
(三)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度入庫所得稅額;
(四)確認本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五)納稅人本年度發生被稅務稽(檢)查、納稅評估、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審計機關審計而發生企業所得稅退補事項的,應當區分所得稅額的所屬年度。
第七十九條 ?實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復核和填報時依據稅法重點關注:
?(一)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匯總范圍;
?(二)分支機構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資產總額、工資總額等內容,所得稅分配比例;
?(三)分支機構所得稅預繳情況。
第四章 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證據
第八十條 ?取得與審核事項相關的、能夠支持年度申報準備咨詢報告的證據,根據基本準則的規定,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
第八十一條??審核人在調查委托人的下列情況時,應取得有關審核材料:
(一)基本情況調查,包括工商注冊登記情況、組織代碼登記驗證情況、稅務登記情況、申報納稅情況、稅務檢查及整改情況、銀行開戶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分支機構情況等;
(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調查,包括所執行的會計制度、確定的具體會計規定、各類財務報告、本年度企業會計政策變動情況及說明、接受會計信息質量抽查或者審計的結果及整改情況等;
(三)內部控制制度自我評價情況調查,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四)審核年度的重大經濟交易事項調查,包括企業重組、對外投融資等。
?第八十二條??審核人對委托人利潤總額的確認,應當取得下列審核材料:
(一)已經其他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或者審核人延伸審核取得的、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數據信息;有關監管部門、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檢查)結論或者建議書、會計信息質量抽查結論等。
(二)委托人按照適用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財務報告,所有交易均已記錄并反映在財務報表中的書面聲明;
(三)審核人采取適當的審核方法對利潤總額事實方面、會計方面、稅收方面進行審核獲取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第八十三條??審核人對委托人納稅調整增加額和納稅調整減少額的確認,應當取得下列審核材料:
(一)委托人收入類調整項目在事實方面、賬載金額會計方面以及稅收金額方面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二)委托人扣除類調整項目在事實方面、賬載金額會計方面以及稅收金額方面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三)委托人資產類調整項目在事實方面、賬載金額會計方面以及稅收金額方面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四)委托人資產準備金調整項目在事實方面、本期計提額的會計方面以及稅收金額方面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在事實方面、會計方面以及稅收金額方面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六)委托人特別納稅調整項目在事實方面、稅收方面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第八十四條 ?對委托人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項目實施審核,應當取得下列審核材料:
(一)境外企業注冊及股東情況法律文件資料;
?(二)委托人境外投資、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會計核算資料及境外投資、境外交易的收益售付匯憑證;
(三)企業管理當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決策資料;
(四)境外被投資人、境外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財務會計報告、利潤分配決議;
(五)外國(地區)政府、稅務機關就境外被投資人的稅收優惠文件及我國政府與該國(地區)的稅收協定或者安排;
(六)境外企業(法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復印件或當地政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等資料;
(七)前任注冊稅務師對境外虧損彌補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繳稅款未抵免余額的審核意見;
(八)根據合同及其他證據,審核未在境外設立機構而發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實現時間、相關扣除項目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第八十五條 ?審核人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按照執業規范的要求,編制、使用和保存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工作底稿(以下簡稱“工作底稿”)。
第八十六條 ?審核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審核實施過程中,可以采信其他稅務師事務所對企業財產損失等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相關事項作出的審核意見。
第五章 業務意見書
第八十七條??稅務師完成約定審核事項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
第八十八條?意見書經業務質量復核后,由執行審核業務的審核人員、項目負責人及機構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印章后對外出具。
稅務師正式出具意見書前,應就擬出具的意見書有關內容的表述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報告應當注明日期。
第八十九條??稅務師在審核中發現有對委托人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應在說明中予以披露。
對于審核中發現的文件規定不明確的事宜,應予說明。
第九十條??出具意見書時應編制說明,主要內容如下:
(一)委托人基本情況
(二)委托人執行的主要會計政策情況
(三)審核過程的情況說明
(四)重大交易情況說明
第六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規則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