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字〔2015〕1號),為規范對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評審機構(以下稱評審機構)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機構是指經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辦公室(以下稱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認定后,可在認定范圍內開展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以下稱資質)評審及服務工作的企業或事業法人單位。
第三條?評審機構分為A級、B級,其中A級評審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各級別資質的評審工作,B級評審機構可在注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所在地)開展指定級別的資質評審工作。
根據資質認定工作的需要, B級評審機構分為B1級和B2級進行管理,其中B1級評審機構在所在地還可開展較高級別資質的評審工作。
第四條?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負責評審機構的認定、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可委托有關機構具體實施對評審機構的認定、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評審機構的職責和要求
第五條?經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認定后,評審機構可依據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及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制定發布的相關文件,從事以下工作。
(一)對申請企業進行資質評審,包括對資質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及與評定條件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審核,并出具評審報告和資質等級建議。
(二)受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委托開展資質認定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評審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二)具備開展資質評審工作所需的辦公、財務、技術及人員條件。
(三)不從事可能影響資質評審獨立性和公正性的經營業務。
(四)已按ISO/IEC 17020《各類檢查機構運作的基本準則》或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認可的相應團體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有效運行。
(五)主評審員及評審員的數量持續符合以下要求。
1. A級評審機構主評審員及評審員數量不少于24名,其中主評審員數量不少于12名。
2. B1級評審機構主評審員及評審員數量不少于12名,其中主評審員數量不少于6名。
3. B2級評審機構主評審員及評審員數量不少于4名,其中主評審員數量不少于2名。
(六)遵守資質認定工作相關規定,接受電子聯合會資質辦的業務管理和指導。
第七條?評審機構的評審活動應遵循客觀、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評審機構應明確主評審員、評審員、見習評審員(以下統稱評審人員)的崗位職責,對評審人員實施有效的考核、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評審機構可根據評審業務的需要,聘請技術或行業專家參與評審活動,為評審組的評審結論提供參考意見。
第十條?評審機構應建立健全后備人員儲備及培訓制度,確保評審人員的數量和工作能力持續滿足資質評審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評審人員資格的申請與認定
第十一條?評審人員應是評審機構的正式在職員工,且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十二條?主評審員是經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認定有資格簽發評審報告的人員,主評審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行業的管理或技術工作4年以上;或者專科學歷,從事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行業的管理或技術工作6年以上。
(二)參加電子聯合會資質辦組織的評審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三)獲得評審員資格的時間原則上不少于2年。
(四)獲得評審員資格后,近三年參加資質評審的數量不少于10次,且未出現重大評審問題。
第十三條?評審員是經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認定有資格對評審事項進行簽字確認的人員,評審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行業的管理或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者專科學歷,從事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行業的管理或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二)參加電子聯合會資質辦組織的評審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三)獲得見習評審員資格后,參加資質評審的數量不少于3次,且未出現重大評審問題。
第十四條?見習評審員是經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備案,并在主評審員或評審員指導下參加評審活動的人員,見習評審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茖W歷且從事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行業的管理或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評審機構對其進行了必要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三)經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資格備案。
第十五條?評審人員的申請和認定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所屬評審機構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提交申請材料。
(二)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審查申請材料,對通過審查的主評審員申請人,在“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網”(www.csi-s.org.cn)公示10天。
(三)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對通過認定的申請人授予相應的評審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主評審員和評審員資格有效期4年,見習評審員資格有效期1年。主評審員或評審員資格有效期滿需延續資格的,應提前3個月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提出評審人員延續資格申請。見習評審員在資格有效期內應完成評審員資格的申報和認定,見習評審員資格有效期滿后不延續資格。
第十七條?主評審員和評審員延續資格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評審員近三年簽發、審核或審批的評審報告數量不少于10次,且未出現重大評審問題。評審員近三年參加資質評審的數量不少于10次,且未出現重大評審問題。
(二)參加電子聯合會資質辦組織的評審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并達到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評審人員不得從事可能影響資質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第十九條?評審人員因退休、離職或工作崗位變動等事項不再從事資質評審工作時,所屬評審機構應在該事項發生后的30日內,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提交評審人員資格注銷申請。
第四章 ?評審機構的申請和認定
第二十條?評審機構實行自愿申請、總量控制、擇優認定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根據資質認定工作的需要,綜合考慮評審機構近三年資質評審的數量和質量,所在地區資質獲證企業數量等情況,經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認可, B2級評審機構可申請B1級評審機構的認定。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的申請和認定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機構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提出申請。
(二)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委托評審機構認定工作組,對申請機構開展資質評審工作的條件和能力進行評審(包括文件評審、現場評審及必要時對實施資質評審的過程進行見證等環節)。對通過評審的申請機構,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在“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網”向社會公示10天,同時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三)公示期結束后,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將評審結果及相關情況報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工作委員會(以下稱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對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批準的評審機構,電子聯合會資質辦認定其機構等級和評審范圍,并與其簽訂委托服務協議,頒發評審機構證書。
第二十三條 申請機構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評審機構申請表及證明文件。
(二)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評審機構證書有效期4年,有效期滿需延續證書的,應提前6個月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提出延續證書申請。
第五章 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評審機構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管,接受企業、用戶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申請企業如對評審過程或評審機構的評審結果持有異議,可以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投訴。有關企業和人員如發現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存在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索賄受賄、弄虛作假、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等行為,或從事可能影響資質評審公正性活動,可以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實名舉報。
第二十七條?評審機構每年應在規定時間向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提交資質評審情況年度總結報告及相關數據,并接受電子聯合會資質辦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評審機構及其評審人員在資質評審工作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暫?;虺蜂N該機構的評審機構證書。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二)弄虛作假,索賄受賄或侵犯企業合法權益。
(三)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資質評審工作規范。
(四)評審機構的管理或業務能力不能持續滿足資質評審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評審人員在資質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索賄受賄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撤銷其評審人員資格,并不再受理其資格申請。
第三十條 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對評審人員及評審機構實行問責管理,視問責事項的情節輕重,給予評審人員警示、警告,或暫停、撤銷評審人員資格的處分,涉及評審機構的還將給予評審機構暫停或撤銷評審機構證書的處罰。評審人員及評審機構問責管理實施辦法由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另行發布。
第三十一條?評審人員或評審機構如對電子聯合會資質辦的處分或處罰決定持有異議,可向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