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改革企業登記公告方式,進一步創新服務方式,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根據《工商總局關于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市工商局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適用區域。
第二章 ?公告程序
第三條?市工商局建設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企業登記公告子系統(以下簡稱公告平臺),為企業提供注銷、減資、合并、分立等公告的發布服務。
第四條?公司決定解散,可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公告平臺發布注銷公告。注銷公告應包含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無需另行向登記機關辦理清算組備案手續,可不再通過報紙發布公告。
第五條?公司決定減資、合并、分立的,可通過公告平臺發布相應公告,可不再通過報紙發布公告。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的,可通過公告平臺發布公告,可不再通過報紙發布公告。
第七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登陸公告平臺,提交有關公告內容。公告一經提交,即發布生效。
第八條 企業申請按照簡易注銷程序辦理的,應在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后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其他登記公告時限按照現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九條?企業公告發布后,可通過公告平臺打印有關公告內容。
第十條 ?企業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公告平臺對相關企業進行關注。
第十一條 ?被關注企業發布注銷、減資、合并、分立等公告,公告平臺將以短信方式向利害關系人提供債權清償提醒等服務。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應如實發布公告,并對公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1月20日實施,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