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編制基礎和計量屬性
第三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章 清算財務報表的列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等提供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相關財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經法院宣告破產處于破產清算期間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破產企業)。
第二章 編制基礎和計量屬性
第三條 破產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以非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四條 企業經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時點(包括破產宣告日、債權人會議確定的編報日、破產終結申請日等,以下簡稱破產報表日)編制清算財務報表,并由破產管理人簽章。
第五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資產應當以破產資產清算凈值計量。本規定所稱的資產,是指破產法規定的債務人(破產企業)財產。
破產資產清算凈值,是指在破產清算的特定環境下和規定時限內,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扣除相關的處置稅費后的凈額。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應當為公開拍賣的變現價值,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或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限制轉讓的資產除外;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應當為其決議的處置方式下的變現價值;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限制轉讓的,應當將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后的所得作為變現價值。
第六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負債應當以破產債務清償價值計量。
破產債務清償價值,是指在不考慮破產企業的實際清償能力和折現等因素的情況下,破產企業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償付的金額。
第三章 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 破產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對破產宣告日的資產進行初始確認計量;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對破產宣告日的負債進行初始確認計量;相關差額直接計入清算凈值。
第八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資產,應當按照破產資產清算凈值進行后續計量,負債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破產企業應當按照破產報表日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和破產債務清償價值,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分別進行調整,差額計入清算損益。
第九條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資產處置的,破產企業應當終止確認相關被處置資產,并將處置所得金額與被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直接相關的處置費用后,計入清算損益。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債務清償的,破產企業應當按照償付金額,終止確認相應部分的負債。在償付義務完全解除時,破產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負債的剩余賬面價值,同時確認清算損益。
第十條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各項費用、取得各項收益應當直接計入清算損益。
第十一條 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當計算所得稅費用,并將其計入清算損益。所得稅費用應當僅反映破產企業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第十二條 破產企業因盤盈、追回等方式在破產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進行初始確認計量,初始確認計量的賬面價值與取得該資產的成本之間存在差額的,該差額應當計入清算損益。
第十三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新承擔的債務,應當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進行初始確認計量,并計入清算損益。
第四章 清算財務報表的列報
第十四條 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編制清算財務報表,向法院、債權人會議等報表使用者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財務狀況、清算損益、現金流量變動和債務償付狀況。
第十五條 破產企業的財務報表包括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注。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破產企業應當以破產宣告日為破產報表日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及相關附注。
法院或債權人會議等要求提供清算財務報表的,破產企業應當根據其要求提供清算財務報表的時點確定破產報表日,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注。
向法院申請裁定破產終結的,破產企業應當編制清算損益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注。
第十六條 清算資產負債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資產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以及負債的破產債務清償價值。
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差額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清算凈值列示。
第十七條 清算損益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收益、費用。清算損益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資產處置凈收益(損失)、債務清償凈收益(損失)、破產資產和負債凈值變動凈收益(損失)、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支出、所得稅費用等。
第十八條 清算現金流量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貨幣資金余額的變動情況。清算現金流量表應當采用直接法編制,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處置資產收到的現金凈額、清償債務支付的現金、支付破產費用的現金、支付共益債務支出的現金、支付所得稅的現金等。
第十九條 債務清償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債務清償情況。債務清償表應當根據破產法規定的債務清償順序,按照各項債務的明細單獨列示。債務清償表中列示的各項債務至少應當反映其確認金額、清償比例、實際需清償金額、已清償金額、尚未清償金額等信息。
第二十條 破產企業應當在清算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產資產明細信息;
(二)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賬外資產明細信息;
(三)破產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質物和留置物的明細信息;
(四)未經法院確認的債務的明細信息;
(五)應付職工薪酬的明細信息;
(六)期末貨幣資金余額中已經提存用于向特定債權人分配或向國家繳納稅款的金額;
(七)資產處置損益的明細信息,包括資產性質、處置收入、處置費用及處置凈收益;
(八)破產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
(九)共益債務支出的明細信息,包括具體項目、金額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在本規定施行之后經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秶衅髽I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字〔1997〕28 號)同時廢止。
附: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及賬務處理
一、科目設置
破產企業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經法院裁定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的,應當在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后,可以比照原有資產、負債類會計科目,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關科目,并增設相關負債類、清算凈值類和清算損益類等會計科目。破產企業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級科目下自行設置明細科目。
(一)負債類科目設置
1.”應付破產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破產費用。
2.”應付共益債務”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賣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破產企業,下同)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清算凈值類科目設置。
“清算凈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結轉的清算凈損益科目余額。破產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差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損益類科目設置。
1.”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破產資產產生的、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后的凈損益。
2.”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清償債務產生的凈損益。
3.”破產資產和負債凈值變動凈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按照破產資產清算凈值調整資產賬面價值,以及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調整負債賬面價值產生的凈損益。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資產處置、債務清償以外,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其他收益。
5.”破產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項破產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資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本科目應按發生的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
6.”共益債務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共益債務相關的各項支出。
7.”其他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除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支出之外的各項其他費用。
8.”所得稅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企業所得稅費用。
9.”清算凈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結轉的上述各類清算損益科目余額。
破產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二、賬務處理
(一)破產宣告日余額結轉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時,應當根據破產企業移交的科目余額表,將部分會計科目的相關余額轉入以下新科目,并編制新的科目余額表。
1.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于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費用的余額,轉入”應付破產費用”科目。
2.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于破產法所規定的共益債務的余額,轉入”應付共益債務”科目。
3.原”商譽”、”長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收益”、”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其他綜合收益”、”未分配利潤”等科目的余額,轉入”清算凈值”科目。
(二)破產宣告日余額調整
1.關于各類資產。破產企業應當對擁有的各類資產(包括原賬面價值為零的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已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等)登記造冊,估計其破產資產清算凈值,按照其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對各資產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并相應調整”清算凈值”科目。
2.關于各類負債。破產企業應當對各類負債進行核查,按照第六條規定對各負債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并相應調整”清算凈值”科目。
(三)處置破產資產
1.破產企業收回應收票據、應收款項類債權、應收款項類投資,按照收回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收款項類債權或應收款項類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2.破產企業出售各類投資,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關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3.破產企業出售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物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4.破產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5.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國家給予一定補償的,按照收到的補償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6.破產企業處置破產資產發生的各類評估、變價、拍賣等費用,按照發生的金額,借記”破產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破產費用”等科目。
(四)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相關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破產費用”、”應付共益債務”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支出”科目。
2.破產企業按照經批準的職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按照相關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3.破產企業支付所欠稅款,按照相關賬面價值,借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4.破產企業清償破產債務,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破產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的,按照清償的價值借記相關負債科目,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債權人依法行使抵銷權的,按照經法院確認的抵銷金額,借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五)其他賬務處理
1.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清查、盤點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賬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日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2.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債權人申報發現的未入賬債務,應當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確定計量金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3.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對所有資產項目按其于破產報表日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破產資產和負債凈值變動凈損益”科目;應當對所有負債項目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或借記”破產資產和負債凈值變動凈損益”科目。
4.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作為買入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資產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按照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應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共益債務”或”預付款項”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企業作為賣出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轉讓的資產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照應繳納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5.破產企業發生破產法第四章相關事實,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相關破產資產的,按照追回資產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6.破產企業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7.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終結日,剩余破產債務不再清償的,按照其賬面價值,借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8.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有已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考慮可以抵扣的金額后,應當據此提存應交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9.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將”資產處置凈損益”、”債務清償凈損益”、”破產資產和負債凈值變動凈損益”、”其他收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支出”、”其他費用”、”所得稅費用”科目結轉至”清算凈損益”科目,并將”清算凈損益”科目余額轉入”清算凈值”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