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0〕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海淀區為吸引扶持符合“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發展戰略、符合國家和北京市重點產業規劃、符合低碳經濟發展要求的重點企業及其產業化項目落戶核心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涉及的重點企業支持資金從海淀區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本辦法由區投促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海淀區重點引進扶持以下企業類型:
(一)具有運營中心、利潤中心等綜合功能的各類總部型企業(含地區性總部,下同)及其重大產業化項目;
(二)重點產業領域內公認的龍頭、骨干企業;
(三)重點產業領域內市場前景好、發展潛力大的高成長性企業;
(四)掌握重點產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具備一定規模、資質或具有全球影響力的跨國公司研發中心;
(五)列入國家級、北京市級重點人才計劃的領軍型人才創業企業;
(六)具備良好業績、資質,在業內有影響力的科技中介機構;
(七)國家級、北京市級專業化要素市場;
(八)其它由區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
第五條??海淀區重點引進扶持的產業領域包括:
(一)電子信息及通信產業;
(二)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產業;
(三)生物醫藥產業;
(四)高端裝備制造業;
(五)文化創意產業;
(六)與科技產業發展結合的金融服務業、科技中介等知識密集型服務業;
(七)其它由區政府確定的產業領域。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支持范圍、申請資金支持的企業依第四條所列不同類型,應達到以下條件:
(一)總部型公司注冊資本應達到2億元人民幣或年收入達到5億元人民幣,且在海淀區注冊后三年內年度區級財政貢獻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按北京市《關于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9〕15號)及其實施辦法(京商務資字〔2009〕15號)執行。
(二)重點產業領域內龍頭、骨干企業注冊資本應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或年收入達到2億元人民幣,且在海淀區注冊后三年內年度區級財政貢獻達到5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本辦法資金支持的總部型企業和重點產業領域龍頭骨干企業在海淀區有產業用地需求的,產業用地新上項目原則上總投資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項目投資強度應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畝。項目達產后按單位面積測算每年實現產值或收入應不低于1500萬元人民幣/畝,如產業用地容積率大于2,則單位建筑面積的產值或收入應不低于2.5萬元人民幣/平方米。
(四)重點產業領域內市場前景好、發展潛力大的高成長性企業,連續3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應達到20%。
(五)掌握重點產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具備一定規模、資質或具有全球影響力的跨國公司研發中心項目,應為獨立注冊的法人機構,且原則上兩年內人員規模達到100人,或辦公面積達到1000平米以上。
(六)重點引入的科技中介機構包括:與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相關的知識產權代理、產權交易、技術轉移服務、會計、稅務、法律、咨詢等中介機構,以及為科技產業發展服務、提供行業信息咨詢、研究制訂行業標準、促進產業鏈發展和上下游企業合作的重要行業協會和產業聯盟等組織??上硎鼙巨k法支持政策的科技中介機構且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國際、國內知名科技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2.相關國家級行業協會排名前100名之內的科技中介機構;
3.符合核心區急需的、能彌補區域創新要素短板的科技中介機構。
(七)由區政府確定應予支持的其他企業。
第七條??申請資金支持的企業應為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海淀區辦理工商及稅務登記手續的海淀區企業,或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經注冊但稅務關系首次遷入海淀區的企業和項目。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條??經認定的重點企業,比照《海淀區關于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為區域重點企業做好服務的辦法(試行)》(海政發〔2008〕24號),享受區政府在行政事項快捷辦理、人才引進、子女就學、勞動保障、醫療健康、商務信息咨詢等方面的協調服務。
第九條??區政府為重點企業優先協調提供產業化空間,并由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牽頭,協調解決企業辦公、產業化用地需求,完善企業進駐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套設施、環境建設。
第十條??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重點企業,可給予其財政扶持資金,用于支持該企業在海淀區的長期發展。財政扶持資金的測算標準為其自注冊年度起三年內區級財政貢獻的50%。
對于為核心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重點企業,可按“一企一策”原則由區投促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上報區政府另行確定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四)至(七)項支持范圍,短期內不能形成明顯稅收貢獻的重點企業,經評估,可申請新引進重點企業購房、租房補貼。年度購房、租房補貼總額額度不低于2000萬:
(一)在海淀區購置辦公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享受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補貼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資金分年度支付。
(二)在海淀區租用辦公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享受自注冊年度起連續三年租金補貼。第一年補貼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補貼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補貼年度租金的20%;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企業原則上不可同時享受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補貼政策。已享受第十一條購房、租房補貼的重點企業,如區級財政貢獻增長迅速、可申請轉為享受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財政扶持資金,但應扣除已支付的購房、租房補貼。
第十三條??新引入的重點科技中介機構,經認定可享受以下購房、租房補貼:
(一)在海淀區購置辦公用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享受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補貼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資金分年度支付。
(二)在海淀區租賃辦公用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享受自注冊年度起連續三年租金補貼。第一年補貼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補貼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補貼年度租金的20%;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對于新引入的科技中介機構,非因自身原因暫時不能在海淀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的國際、國內知名科技中介機構,可酌情給予租房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每年補貼不超過年度租金的20%,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三年內,如工商、稅務登記地遷至海淀區的,可自遷入年度起按本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享受支持政策,但應扣除之前已經享受的租房補貼金額。
第十五條??海淀區其他各類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新引入的重點企業適度傾斜。
第十六條??海淀區政府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支持新引入的重點企業產業化發展。
第十七條??新引入的金融類企業、股權投資類企業、商業服務業企業,經認定,對其支持措施按我區現有相關支持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八條??支持資金的申請,由符合條件的重點引進企業依本辦法向區投促局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區投促局依據企業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評估并提出支持意見,依相關資金管理辦法進行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引進企業原則上應于注冊或稅收關系遷入海淀區當年提出支持資金申請,之后年度不再受理。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支持資金應按約定要求使用,接受資助的企業應配合區政府相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由區投促局、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收回已撥財政資金,并由有關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區投促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