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0〕1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建設,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區委區政府關于建設海淀文化強區的若干意見》(京海發〔2009〕46號)的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區文化創意產業和文化事業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海淀區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從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海淀區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籌安排,由海淀區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實施。
第四條??專項資金本著“面向社會征集與重點引導培育相結合”和按照“扶優、扶大、扶原創”的原則,重點用于支持符合海淀區域文化發展方向的公共文化服務、文化創意產業和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總體上應符合國家、北京市和海淀區文化發展政策,有助于提升海淀公共文化服務水平,有助于引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能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娛樂、文化旅游、藝術品等傳統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二)動漫游戲、創意設計、數字影視等新興文化創意產業的提升和發展;
(三)文化藝術內容生產和文化品牌的打造;
(四)社會力量興辦或社會化運作的重大文化賽事、文化會展和文化活動;
(五)公益事業產業化運作項目;
(六)公共文化服務平臺、文化創意產業聚集區及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七)區委、區政府研究確定的重點文化項目。
第六條 ?有關文化發展的重大活動、課題研究、項目評審論證等相關費用,可從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股權投資、項目補貼、配套支持、貸款貼息、評優獎勵、項目撥款等方式進行支持。對海淀文化發展具有突出影響和重大意義的項目,其支持方式和支持額度可另行議定。
第三章 ?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須在海淀區依法注冊,國稅、地稅注冊登記地在海淀區的文化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
第九條??區委宣傳部依據《海淀區關于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做好項目受理、審核、報批及相關撥付工作。
第十條??區委宣傳部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定期向社會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項目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評審流程、支持標準等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申報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和統一的申報表格樣式,在區政府支持企業專項資金統一申報平臺上申報,并根據相關要求向區委宣傳部報送材料。
第十一條??區委宣傳部依據項目審批有關規定,受理項目申請,分批次對項目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區委、區政府或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其他重點文化項目以及有關文化發展的重大活動、課題研究、項目評審論證等相關費用,支持金額超過100萬元(不含)的報領導小組組長會審批同意后撥付資金,支持金額低于100萬元(含)的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同意后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資助的企業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建設,項目完成后,應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接受資助的企業必須配合區委宣傳部、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