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支持海淀區科技研發和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推動區域產學研合作,促進產業技術聯盟、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強化知識產權戰略和標準化實施,提升創業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海淀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資金從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海淀園管委會負責產學研合作、產業技術聯盟、企業研發中心和企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與實施,區科委負責海淀區科技研發重大項目、創業型企業科技創新項目和知識產權項目的管理與實施。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 ?支持海淀區科技研發重大項目。項目應為符合《北京市海淀區科技發展重點領域指南》(以下簡稱《重點領域指南》)、投資較大、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新產品試制、中間試驗、應用研究等。通過區政府財政資金的支持,解決區域內有重大社會效益或亟待解決的民生問題、推動區內重點領域的重大技術突破、推動高端技術在海淀區實現產業化。
第五條 ?支持海淀區創業型企業科技創新項目。項目應為符合《重點領域指南》的科技項目,包括新產品試制、中間試驗、應用研究等技術創新活動。
第六條??支持產學研合作創新。本辦法所稱產學研合作,是指以企業為主體,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在風險共擔、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機制下開展的多種形式合作。包括:技術轉讓、委托開發、合作開發、共建研發機構和研發平臺、組建產學研創新聯盟、建立產學研示范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實習基地。
第七條??支持產業技術聯盟、企業研發中心建設,支持企業知識產權和標準化工作,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八條??支持創業型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為企業提供政策、科技、市場咨詢等信息服務。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及創業型企業發展項目,提高企業競爭能力。
第九條??享受本辦法支持的創業型企業,是指在海淀轄區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業階段且具有自主創新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
第十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企業從事的創新活動符合國家、北京市及海淀區的產業發展導向,具有合理的組織機構、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近3年的經營活動中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申請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清晰,掌握高新技術領域核心技術,在行業內取得實質成果,為推動行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同時在資產規模、資金能力、科技力量、產業基礎、市場能力等方面具備較好基礎,確保項目順利執行。
(三)申請產學研專項資助的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企業已與合作方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識產權以及合作成果的歸屬、利益分配等各方權利義務;
2.申請企業對項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階段性成果,并有與產學研合作資助資金相配套的跟進資金。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條??海淀區科技研發重大項目資金,對符合《重點領域指南》的科技研發重大項目通過立項補助的方式支持,資金采取分期撥付的方式,單個項目支持資金為100至300萬元,實施年限原則上為一至三年。
成果顯著的項目應根據《海淀區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支持辦法》等相關政策優先予以進一步支持。
第十二條??海淀區創業型企業科技創新項目資金,對創業型企業進行的新產品試制、中間試驗、應用研究等創新活動提供不超過投資總額50%的研發費用補助或貸款貼息,最高100萬元。
第十三條??加快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合作創新體系建設,推進產學研合作機制和模式創新。
(一)支持企業接受高校、科研院所的技術轉讓,委托高校、科研院所進行技術開發或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進行技術開發,項目達到小批量生產階段,項目年產值達1000萬元以上,按企業上年度實際支付的開發、轉讓金額給予最多20%的資助,最高為100萬元。
(二)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產學研合作示范基地,形成技術合作、人才培養、研發平臺建設、產業化的長效機制。經海淀園管委會確認為產學研合作示范基地的,給予企業最高100萬元的支持;對產學研合作示范基地年度項目產業化投入經費給予不超過30%的支持,最高支持金額200萬元。
(三)對產學研合作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貸款,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最高給予企業50%的貼息,最高補貼200萬元。
(四)鼓勵高校與企業共建大學生創業實習基地,引導高校學生到企業實習、創業,參與企業創新實踐。根據實際效果給予資金支持,每個大學生創業實習基地最高資助標準為50萬元。
第十四條 ?以產學研創新聯盟為核心,推動產業技術聯盟建設與發展。
(一)支持產學研創新聯盟建設,鼓勵以共性技術和重要技術標準為紐帶,形成產業技術聯盟,開展技術研究和交流合作。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學研創新聯盟或產業技術聯盟,在其初創階段給予資助,最高支持20萬元。對其開展的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活動費用給予補貼,最高支持20萬元。
(二)支持產學研創新聯盟或產業技術聯盟組織企業實施前沿技術的研發,聯合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并對引進的國際領先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其組織實施的重點項目擇優給予支持,最高資助20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研發中心建設,提升企業研發能力。
(一)支持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于新獲批的國家級研發中心,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補貼。對于新獲批的市級研發中心,給予最高50萬元的補貼。
(二)鼓勵企業不斷加大研發投入,對于連續增加研發投入、成果轉化效果顯著的重點研發中心,按其上年新增研發經費最高30%比例進行補貼,最高補貼100萬元。
(三)支持通過貸款融資方式進行企業研發中心建設,按照實付利息最高50%進行補貼,最高100萬元。
第十六條??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給予支持,包括:
(一)支持企業開展專利成果轉化,對于有市場前景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實施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
(二)鼓勵企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戰略,重點支持企業實施專利戰略,對制定、實施專利戰略取得成效的企業的相關費用給予補貼,最高50萬元。
(三)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對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的企業給予相關費用補貼,最高10萬元。
(四)推薦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產品列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推薦符合條件的產品納入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對企業標準化工作予以支持,包括:
(一)鼓勵企業積極主導或參與標準制修訂工作。給予負責制修訂和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的單位最高50萬元補貼;給予負責制修訂和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的單位最高20萬元補貼;給予負責制修訂和參與制修訂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單位最高10萬元補貼。
(二)支持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技術標準和國外先進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并取得有關部門的采標證書。根據企業采標水平、貫標情況以及采標產品的技術水平、市場容量和產品復雜程度、重要性,每項采標產品最高補貼5萬元,單個企業最高補貼30萬元。
(三)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企業給予支持,獲得一等獎的企業最高獎勵50萬元;獲得二等獎的企業最高獎勵20萬元;獲得三等獎的企業最高獎勵10萬元。
第十八條??鼓勵創業型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和運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及創業型企業發展項目。
(一)鼓勵創業型企業加大對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按其年度投資金額20%給予支持,最高資助金額100萬元。
(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及創業型企業發展項目,根據項目總投資大小給予資助支持,最高支持100萬元。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按照《海淀區關于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定期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評審流程等。
第二十一條 ?創業型企業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在海淀區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統一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并根據相關要求向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報送材料。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依據有關規定,受理申請,開展評審工作。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必須??顚S?,接受資助的企業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實施,項目完成后,應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接受資助的企業必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財政局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